石家庄市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会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各类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通过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办法》要求,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分别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的资金。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资金,替代工资保证金。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本项目用工管理、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缴存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定的银行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款额分别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同时,工资保证金可采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开具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存。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的,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竣工时间以项目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保函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投保人完成支付后7日内止。投保人应在保函自动延期的15日内履行续保手续。
《办法》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同一级管辖范围内有3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连续3年未有拖欠工资记录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工资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100%。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未缴存或续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保单保函的,向开具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按核定工资额计提工资保证金。
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使用之日起10日内,下达《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要求使用工资保证金单位自收到补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已划支金额的200%补足工资保证金。
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中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理完毕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办法》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时,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并及时将工程建设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缴纳工资保证金信用制度。对未在收到书面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或未按要求补足工资保证金,经信用风险提示后仍拒不缴纳货补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记入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在办理该单位其他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时,提高缴存比例,按应缴纳金额的200%收缴。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台账不定期通报给同级行政审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林等行政部门,对失信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政府优惠政策、资质审核、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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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