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被占立不了案 该如何维护权益
保定市一女士咨询:几年前,我父亲到某郊县农村投资办厂,由于建厂房时拖欠着当地一村民少量工程款,该村民带着一帮人半夜找到我父亲,逼迫我父亲签字将全部厂房抵顶给他。随后,开始打砸抢,当夜就把我父亲赶出了厂子,随后又将厂内工人全部遣散,并将厂房内的大量机器设备低价变卖,致使工厂巨额财产流失。近日,我去工厂交涉欲拿回我父亲的生活用品,却被他派人暴打一顿。为此,我们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该村民敲诈勒索、抢夺霸占厂房、侵吞巨额财产的刑事责任,警方却称此系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并给我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请问,我如果对该通知书不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帮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指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具体到本案,该女士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七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当然,该女士也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请求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