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法院:“1234”工作法化解民事纠纷效果好

22.09.2014  17:47

      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乐亭法院创建了民事纠纷化解“1234”工作法,即:坚持一个根本、建立两种机制、协调三方面力量、把握四项禁忌,收到了良好效果。2014年1至8月份,新收民事案件1870件,结案1611件,结案率86.1%,调解及撤诉案件1369件,调撤率85%,上诉案件75件,发改案件9件,发改率0.55%,新办结案件无越级上访案件,法院工作得到了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一是坚持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为根本。牢牢把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条主线,针对辖区农村人口多,农村群众大多不愿对簿公堂同时易产生一年官司十年仇现象,以及农村矛盾大部分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特点,教育法官牢牢把握“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尽最大努力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会稳定。

      二是建立劝导机制、速调机制。设立劝导室,对来法院诉讼的群众首先进行劝导,告知诉讼风险,帮助群众分析矛盾纠纷的起因及可能形成的结果。尤其是对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简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争议不大的其他案件,对当事人释明非诉讼方式的功能、特点和优势,引导群众自行选择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途径,劝导成功的,指导他们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或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外。在立案庭成立速调组,对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及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庭长审核决定是否适用速调,适用速调的民事案件,引导当事人由立案庭速调组进行调解,速调期限规定为七日,期满难以调解结案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2014年1至8月份,速调组调解案件109件,其中60件案件当天立案,当天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协调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人、基层民调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化解纠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人主要指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同事,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较为密切,对当事人所想、所做、所求非常了解,当事人也对他们比较信任,容易接受他们的建议和意见,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立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的工作对接机制,在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庭主动邀请涉及相关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员到场,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当地群众中威望较高的优势,共同做双方和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达成调解协议。与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县妇联、人民调解组织及劳动仲裁等部门建立了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机制,指定专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沟通联系,互通情况,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信息网络,及时发现矛盾纠纷,主动开展工作,全力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初始状态。

      四是把握四项禁忌。忌调解言语急躁,要求法官在调解时多用积极、轻松、平缓、中肯的语气和言辞,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做疏导解释工作,在和风细雨中化解矛盾。忌用当事人观点调解,要求法官不能用原告的观点作被告的工作,又用被告的观点作原告的工作,造成原、被告都有理就是法官没理,双方当事人都对法官有意见的被动局面。忌许愿承诺,一旦许诺当事人的要求达不到,当事人容易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甚至对立情绪,所以在调解时,即使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也不能向当事人许愿承诺,为今后一旦调解不成,进行判决时留有余地,使法官始终掌握案件的主动权。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减轻责任和义务往往主动要求调解,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而权利人为了取得其基本的权利,缩短诉讼时间,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同意调解,为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调解时,我们要求义务人必须履行到位。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