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22.09.2014  17:42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有哪些变化,又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起到哪些更为确实的保障作用?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省总劳动保护部的相关负责人。

    记者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您能否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修改的背景?

    劳动保护部相关负责人答: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目前正在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该法施行12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侵害职工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中也暴露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国人大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其中修改条款53个,新增加条款16个。

    问:新《安全生产法》在维护职工群众权益方面,有哪些重大进步?

    答: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完善了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增加劳务派遣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新法16条“总则”的第7条特别明确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组织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重要权益之一,因此法律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既是对工会组织赋予权力,同时也加大了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是对工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这条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的信任和支持,这也是工会做好工作最坚强的法律支持。

    问:工会在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等方面,是否能实现维权关口前移?

    答:新法第七条就对工会的这一职责进行了明确,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与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密切相关,而工会组织就是职工权益代表者。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