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赵县分局“四个规范”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12.03.2018  17:41


    一、规范监督检查程序。环境监察必须在法定程序内依照职权办事,不得越职越权。检查中,必须两个人以上执法,并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规范环境处罚程序。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坚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处理关、程序关,坚持做到实施不清不盲目决定,证据不充分不勉强决定,定性不准确不轻易决定,法律程序不完备不忙于决定,利用法律条文不确切不随意决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和告知程序。
    三、规范内部执法程序。落实“责任制”和“追究制”。对环保执法中重大事项和较大数额的经济处罚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在执法程序中实行调查与处罚分离、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
    四、规范法律文书。严格区别执法类别,按类别制作法律文书,规范填写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使用法律条文准确,环保业务术语具体,字迹清楚、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