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河北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订出台了《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在国家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省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对全省原有就业创业相关实施办法进行了不少创新和突破。《办法》明确提出,就业创业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对两项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分账核算,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管理方式。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办法》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由“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扩大到六类,增加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办法》明确,将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培训补贴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市县可申请对刑满出狱前1年内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试点。
为调动高校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办法》将享受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由“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扩展为“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财政给予每个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不再要求各市、县财政和单位配套培训基地补助资金。
考虑到就业扶贫针对的是贫困县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报和审批程序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因此《办法》明确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相关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执行。
为更好地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了部门职责以及各市县的主体责任。其中,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对补贴标准和金额进行复核;市县要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补贴的具体标准,为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全面落实提供兜底保障。(闫思宇 李立新 刘宝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