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间:一场大火小区五车遭殃 焚烧垃圾引火灾谁来赔偿

08.04.2016  12:04

说到火灾,去年10月9日凌晨,位于省会西二环的宝曼家园小区内突然起火,这一场大火让停在小区里的5辆私家车付之一炬,那么是什么引起这场火灾呢?

这是2015年10月9日,宝曼小区内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画面,当天凌晨3点多,小区一栋楼前的垃圾箱突然起火。火势很快蔓延开来。

虽然发现起火后,小区居民立即采取了灭火措施,但是因为火势猛烈,很快便烧到了停在垃圾箱旁的一辆汽车,并且火势越来越来大,迅速又接连引燃了垃圾箱旁的其他四辆轿车。

很快110民警和119消防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将火势扑灭。但是,被引燃的五辆汽车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后,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这起火灾就是小区的垃圾处理员王某焚烧垃圾所致。而高女士的车就停在垃圾箱旁,是第一个被殃及引燃的车辆。所以她将小区垃圾处理员王某以及小区物业公司一起起诉到了法院。2016年4月6日上午,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出示了鉴定书认定,称原告高女士的江淮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报废,损失近4万元。并指控两被告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

被告小区垃圾清理员王某称,他从事垃圾处理工作已有七八年时间,经常通过焚烧方式处理垃圾,没想到这次惹下了祸端。并且王某及其代理人表示,作为小区物业公司雇佣的垃圾处理员,王某焚烧垃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区物业公司一方承担。

而另一被告小区物业公司代表对此提出了异议,称王某跟物业公司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将小区垃圾业务承包给了王某。并且王某焚烧垃圾的情况,属于私自行为,物业方也不知情,所以王某应承担此案的主要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阶段结束后,法官征求三方意见,进行了庭下调解,但是却未能调解成功,此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反观这起案件,很多曾经被我们忽视的安全问题,再次引起注意。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也发现事发小区存在消防设施欠缺的情况。

车被引燃起诉相邻车?维护权益选对侵权主体最重要

刚才我们说到,在这起火灾中,除了高女士的车外,还有4辆车受损,而记者了解到其中的三辆受损车辆的车主,都通过保险公司拿到了车损赔偿,而剩下的一位车主,由于拿不到保险赔偿,于是也提起了诉讼,不过她告的可不是清洁工和物业,而是将另外两辆受损车的车主及其保险公司。

这起案件的原告田女士,也是2015年10月9日宝曼家园小区起火的受害者,据她称,火灾的发生,导致其名下一辆大众朗逸轿车被烧报废。但与上一个案件原告高女士不同的是,田女士是将与另外两个受损车主李某和胡某,及其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原告田女士及其代理人认为,垃圾清理员王某点燃垃圾箱后,首先引燃了高女士的车,之后又引燃了第二辆李某的车,李某的车又引燃了第三辆胡某的车,之后胡某的车又引燃了田女士的车。而正是因为李某和胡某在停车的时候存在问题,所以导致田女士的车被引燃受损。

原告田女士认为,正是李某和胡某两位车主没有按照规矩停车,所以导致自己车辆受损,因此要求两位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5000余元。

庭审当天,被告的两位车主均未到场,只有两车的保险公司派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对于原告田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两保险公司均表示不予认同。

两被告保险公司均认为,此次火灾事故并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两辆投保车辆在事故中并无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面对保险公司拿出的保险合同条款,原告田女士及其代理人依然表示,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垃圾清理员王某烧垃圾所致,但是火灾发生之初自己的车还并未引燃,而第二和第三辆车的接连引燃,才导致了田女士车辆的最终引燃。

而记者得知,田女士的车辆仅上了交强险,所以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而引发火灾的垃圾清理员王某,以及小区物业赔偿能力有限。所以,为了实现赔偿的目的,她将两位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庭。但是对此,两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田女士主张的证据不足,难以证明火灾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所以拒绝赔偿。也拒绝调解。

庭审法官表示,如果原告田女士不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两位车主及两家保险公司存在赔偿责任,那么很难实现自己的诉求。

桥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曹利伟:在侵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这个被告必须是和受害人损害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侵权责任法上很难成立。

同时法官表示,一般的民生侵权案件,准确找到侵权主体责任人再进行起诉是关键,否则原告将会承担一定诉讼风险。目前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