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等36家医院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4〕43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外围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48家医院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现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根据专家现场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研究,同意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正定县人民医院、辛集市第一医院、定州市人民医院、保定市第三医院、保定脉管炎医院、保定市第五医院、保定第七医院、沧州市传染病医院、南皮县人民医院、河间市人民医院、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故城县医院、冀州市医院、深州市医院、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三河市医院、玉田县医院、遵化市人民医院、迁西康力医院、迁西县人民院、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乐亭县医院、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中铁山桥集团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医院、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医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邯郸市第二医院、邯郸市传染病医院、清河县中心医院、清河县人民医院等医院,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三级及以下手术;新乐市医院、滦县人民医院开展二级及以下手术。
以上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备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自本通知下发30日之内,要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同时,2年内,每年将该项技术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把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等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工作的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计生委将对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该项技术的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将注销其诊疗技术登记。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