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意见,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
经费支出只要不在负面清单内就可以开支,不再需要绞尽脑汁来列支科目;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
省政府新闻办9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全省科技人员九方面利益关切,在注重健全绩效工资增长机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市场机制,突出奖励绩效和鼓励成果转化。
(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享年薪制
提高科技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是增加科技人员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实施意见提出,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实施意见还明确,科研机构、高校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单位科研奖励的支出,以及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二)经费支出不再需要绞尽脑汁列支科目
很多科技人员反映,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与科研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实施意见就此提出,按照国家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经费支出只要不在负面清单内就可以开支,科技人员不再需要绞尽脑汁来列支科目了。”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可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也不再规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只要用于研发活动即可。
(三)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目前,科研机构、高校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与其工作实际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尤其是以短期的经济效益来衡量长期性、全局性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其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有待商榷。
实施意见就此提出,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科研业绩考核、绩效分配和科研奖励办法,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等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劳务费
多年来,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额外付出及应得的智力回报并未得到政策承认,项目组成员开支劳务费被明确禁止。
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将“增加科研项目资金激励”作为增加知识价值的主要措施之一,将科研项目激励收入作为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研项目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从中开支劳务费,这是对旧有观念和政策的巨大突破。
(五)横向课题人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使用
当前,横向课题的资金大多按照纵向课题资金来管理,导致一些科技人员承担横向课题的积极性不高。
对此,实施意见提出,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横向委托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此外,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且使用该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获得的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0%的收益用来奖励个人或团队。”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六)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可获得现金奖励
实施意见提出,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获取股权激励。
“需要指出的是,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称,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七)科技成果转化逾70%现金收益可奖团队和个人
实施意见明确,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同时,对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八)高校教师共享教学资源可按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在平衡高校教师教学与科研上,实施意见提出,应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对紧缺急需和业绩突出的教师实行直评直聘制度,加大对业绩突出、同行认可的教学型名师岗位激励力度,同时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
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九)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师可多点执业取酬
当前我省基层医疗水平不高,医疗尖端人才需求量大。对此问题,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取酬。
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