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转借资质的通知
05.06.2014 16:51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转借资质的通知
冀安监管〔2014〕3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广大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但有些机构或个人受经营状况影响和利益驱使,违法转租或出借资质,非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影响了整个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规范机构资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质是国家法定的行政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质,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转租或出借资质是严重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履职尽责,严肃查处挂靠、转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1.资质管理处(科、室)要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专家通过抽查报告来检查机构资质使用、业务合同等情况。所有抽查到的报告都要核对合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项目组成员、出现场人员、市场人员的签字等关键信息,核实所有关键环节行为是否为同一个公司人员所为。要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定期将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业务范围、业绩情况、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签字、人员从业登记等信息提供给各有关监管监察业务处(科、室、队)。要充分发挥网站信息公开作用,将机构的资质情况、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等主要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监管监察业务处(科、室、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许可证发放、“三同时”审查、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中,严把报告质量关,严格审核机构是否存在转租、出借资质等行为。在报告评审、报告核查等过程中,要重点核对机构资质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报告编写人员签字,仔细对照项目现场照片资料,详细询问报告编写人员、报告介绍人员情况,核对报告介绍人员的证件,严格审核机构资质范围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是否按要求到现场勘查、报告编审人员是否为该机构人员、是否存在虚假签字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3.报告评审组织单位要规范报告评审要求和程序,明确要求项目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参加评审,现场核验从业资格证件并接受评审专家质询,质询过程要留存文字记录并附入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主要编写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或参加评审的报告编写人员、报告介绍人员不能如实描述报告内容的,暂停受理该机构报告评审。
三、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各机构负责人要切实强化法律意识,自省自律、自觉抵制私利诱惑和人情关系干扰,坚决做到不转租、不出借资质。各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强化业务人员责任意识,加强对市场人员的管控,决不允许其转包业务合同。要认真做好资质证书、合同和印章等审批、使用登记工作,纳入机构档案规范化管理,在资质印章使用等方面坚持做到专人负责、权责明确、流程可溯、责任可追踪。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登记和机构业绩上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人员从业登记手续,及时、准确上报机构业绩。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勘察工作,在评价、检测现场必须拍摄和留存能够真实反映机构出现场人员、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场所等关键要素的现场照片资料(要附有与现场负责人在现场的合影工作照片),现场照片资料要作为报告附件随附在正式报告中备查。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畅通和拓宽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违规行为举报的接报和查处工作,切实做到接报一起、查处一起。各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坚决抵制转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发现转让、租借资质行为的,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五、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凡各级监管部门有关监管监察处(科、室、队)评审、核查过的报告,经事故调查或群众举报发现存在转租、出借资质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失察责任。对监管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存在转租、出借资质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资质(属甲级机构的,提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吊销资质);对虚假签字的人员,立即注销其评价人员资格证、检测人员资格证并与机构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9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5.06.201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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