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4.12.2015  22:00
  2015年7月12日9时07分,位于河北省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的原河北沙龙制衣有限公司水洗车间内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21人),直接经济损失88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杨晶、王勇,省长张庆伟,副省长张杰辉、董仚生等领导分别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援,准确查清伤亡人数,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强化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巡视员刘幼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钱雄飞等率有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救援、案件侦破、事故调查等工作给予指导。省政府党组成员刘玉顺,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刘宝玲、副局长武志新,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等第一时间赶赴爆炸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7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月1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邢台市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河北省政府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副会长钱志强等11名国内民爆和烟花爆竹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参与爆炸药物组分、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原料来源、产品流向和运输方式,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生产场所情况。河北沙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龙制衣公司),位于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308国道584公里处北侧200米,2003年8月1日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130528000002686,营业期限至2033年7月30日,经营范围为牛仔服装的生产和销售,法定代表人姜现红。2013年2月26日,因该公司逾期未接受年度检验,宁晋县工商局依法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1月底,姜现红与本村赵存立签订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生效时间定为3月1日。3月8日,赵存立又转租给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组织者宋世才(男,37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事故中死亡),年租金5万元,协议标明用于组装精密机件。
  沙龙制衣公司东围墙长91米,南围墙长91米,西围墙长106米,北围墙长97米,大门位于厂区东南角,厂区南侧有19间平房宿舍。水洗车间位于厂区西侧,南北长65米,东西宽12米,高度4米,砖墙瓦顶,中间无隔断。
  (二)生产组织情况。2015年4月中旬,宋世才与妻子司仁红(33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伙同孙乡保(男,37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事故中死亡)与妻子周运峰(36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事故中死亡),组织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有烟花爆竹制作手艺的部分村民,在沙龙制衣公司内间断性、多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参与非法生产者日工资300元左右,有活则来,无活则走。每次参与的人员不同、人数不等,最后一次参与非法生产的15人分别由宋世才、孙乡保组织,分别于2015年7月8日和7月11日分三批次运到沙龙制衣公司,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产品为筒体外径45毫米、内径40毫米、长度200毫米的高空礼炮,筒体外径30毫米、内径25毫米、长度160毫米的闪光大双向。
  (三)生产原材料来源情况。2015年3月中旬,孙乡保与妻子周运峰雇佣本村3名村民,租赁本村闲置房屋,炮筒压土节并安装引火线制成双响半成品。4月中旬开始,由孙乡保本人或其雇佣的本村司机李国瑞用跃进牌厢式货车(车牌号冀EYS836)将双响半成品运至沙龙制衣公司。孙乡保所用炮筒由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孟彦崇、刘喜奎提供。引火线由石家庄市赵县沙河店村张军欠供货,张军欠从湖南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李昌荣处非法购入[李昌荣在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与他人合伙开办浏阳市大瑶镇藕塘引线厂,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2﹞000225,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2015年以来,张军欠共3次向孙乡保销售单位长度1米的引火线288400根,均由张军欠本人驾驶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号冀AKV179)送至孙乡保家中。
  宋世才、孙乡保等人制造烟火药使用的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和铝粉等原材料,由王文虎(男,44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吴建永(男,38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提供。王文虎销售的硝酸钡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兴华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韩五章,生产许可证编号(豫)XK13-006-00024,有效期2013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非法购入;高氯酸钾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乡化工材料门市部[单位负责人刘文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鲁德安经(乙)字﹝2012﹞000172号,有效期2012年7月10日至2015年6月18日)]非法购入;硫磺从辛集市信天硫磺经销处[单位负责人韩耀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冀石安经(乙)字﹝2012﹞000965号,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非法购入,经手人为韩耀星父亲韩效国;铝粉从王更跃(男,59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入。
  (四)产品流向。烟花爆竹产品销往3省5县,具体为:
  1.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赵新处。其非法购买、销售双响情况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张允宾处。张允宾与本村张忠峰合伙开办了“嘉祥县进士张鞭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YH安许证字﹝2012﹞YY0026号;有效期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张允宾从孙庆山(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处购买,孙庆山从孙乡保处购买,约6900件69万个,自雇配货车运走后销往嘉祥县城附近的农村。
  3.邢台市威县申珂栋处。2015年5至6月,申珂栋共5次从宋世才处购买双响约120000个,均由宋世才驾驶银灰色面包车送货上门,所购双响已在其父亲申秀春开办的邢台市威县章台镇烟花爆竹销售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2014023,有效期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出售。
  4.邢台市广宗县王方恩处。2015年5月,王方恩共2次从孙乡保处购入双响14700个,均由李国瑞驾驶五菱牌银色面包车送货上门,且大部分已在其位于广宗县兴广路的烟花爆竹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冀)YHLS﹝2015﹞531000102,有效期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销售,尚未售出的523个双响2015年8月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收缴。
  5.邢台市广宗县赵振忠处。2015年5月,赵振忠共2次从孙乡保处购入双响42200个,均由李国瑞驾驶银色面包车送货上门,且大部分已在其父亲赵香河在广宗县城兴广路与礼貌街交叉口西南角经营的日杂土产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冀)YHLS﹝2014﹞53100098,有效期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3月11日]销售。事故发生后,赵振忠因害怕将剩余部分丢弃至漳河水中。
  6.宁晋县北河庄镇柏房村胡彦明处。2015年6月9日,为给父亲办丧事,胡彦明从孙乡保处购买双响5000个,由孙乡保驾驶面包车送货上门,均已燃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7月12日,宋世才、孙乡保、周运峰3人,组织15名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有烟花爆竹制作手艺的人员在沙龙制衣公司内生产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包括混药、装上响烟火药、装下响烟火药等工序。9时07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导致发生爆炸。
  爆炸造成中心现场厂房完全坍塌,现场3辆用于非法生产的车辆被烧(炸)毁,周边25家企业、25户门店、59家住户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宁晋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卫生、新闻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置、新闻媒体、社会稳定等7个工作组,先后调集600余名公安干警和武警、消防官兵,出动各类车辆280余辆,全力开展人员救助、余火扑救、现场清理等工作。卫生部门抽调6辆救护车和17名骨干医护人员,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确保伤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卫生防疫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市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及时调集搜索侦检、抢险救援车辆和搜救犬等专业设备投入救援。截至7月15日10时45分,现场搜救清理完毕,证据提取固定,现场勘查结束。
  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分类施策要求,对参与非法生产的死亡人员家属实行安抚,对无辜遇难人员家属给予赔偿,对受损企业、门店、住户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并积极做好伤员治疗、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爆炸药物成分分析。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和提取的现场残留原材料包装袋分析,事故中参与爆炸的有烟火药、已装药的双响成品和半成品。烟火药的主要成份为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和铝粉,爆炸威力较大。
  (四)药物药量分析。爆炸发生后,现场形成5个炸坑,直径约3-5米,深0.4-1.15米,大致呈南北走向,相距1.5-6米不等,体积总和37立方米,计算TNT当量约570千克,事故现场参与爆炸的烟火药(含成品和半成品中的烟火药)总量约810千克。
  (五)起爆点分析。现场相邻炸坑间最小距离1.5米,最大距离6米,5个炸坑位置处的任何一处烟火药爆炸,都会瞬间引爆相邻烟火药、已装药成品和半成品,故起爆点无法判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非法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导致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犯罪嫌疑人宋世才、司仁红伙同孙乡保、周运峰,租用沙龙制衣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
  2.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和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村委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未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3.宁晋县东汪镇、苏家庄镇和耿庄桥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属地打非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个别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4.宁晋县公安局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5.宁晋县安全监管局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综合协调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6.宁晋县工商局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7.宁晋县交通运输局在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8.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9.宁晋县委、县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打非”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督导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爆炸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非法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主要犯罪嫌疑人(3人)。
  1.宋世才,男,37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
  2.孙乡保,男,37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
  3.周运峰,女,36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
  (二)非法参与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犯罪嫌疑人(15人,均为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
  岳学辉(男,33岁)、刘增瑞(男,53岁)、彭顺志(女,52岁)、刑根岭(男,58岁)、刘连云(女,59岁)、刘桂波(男,43岁)、刘桂生(男,51岁)、张志芬(女,58岁)、岳计春(男,47岁)、张利军(男,36岁)、翟胜礼(男,62岁)、王仁格(女,49岁)、余小容(女,48岁)、孙建卫(男,43岁)、孙朋飞(男,27岁)。
  (三)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10人)。
  1.逮捕犯罪嫌疑人(7人)。
  (1)李国瑞,男,1971年4月生,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王文虎,男,1971年3月生,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3)申珂栋,男,1984年10月生,威县章台镇东柏悦村人。涉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4)张军欠,男,1964年3月生,石家庄市赵县沙河店镇沙河店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5)孙庆山,男,1974年4月生,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6)司仁红,女,1982年10月生,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宋世才妻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7)赵存立,男,1980年7月生,宁晋县东汪镇东汪六村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3人)。
  (8)韩效国,男,1952年10月生,辛集市位佰镇西吕村人,涉嫌非法经营,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9)刘文忠,男,1961年12月生,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涉嫌非法经营,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0)张允宾,男,1963年6月生,山东济宁市嘉祥县疃里镇进士张村人,涉嫌非法经营,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4人)。
  吴建永、王更跃、李昌荣、赵新。
  (四)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5人)。
  1.张书林,男,汉族,1973年1月生,邢台市大曹庄盐场后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张红东,男,汉族,1970年2月生,宁晋县候口乡东曹庄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副镇长,分包东汪一村。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6日被取保候审。
  3.荆占通,男,汉族,1980年4月生,宁晋县河渠镇章北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安监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4.张辉欣,男,汉族,1976年6月生,宁晋县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派出所副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5.王国柱,男,汉族,1963年8月生,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人,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6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5人待司法机关作出司法结论后,由宁晋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48人)。
  1.东汪镇相关人员(6人)。
  (1)路文栋,男,汉族,1961年5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程序罢免东汪一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2)贺保印,男,汉族,195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2年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村委会副主任,分管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程序罢免东汪一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3)黄利祥,男,汉族,1965年6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组织员、综治办主任,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撤销东汪镇党委组织员和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4)张彦波,男,汉族,1971年5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6年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委员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分管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东汪镇党委委员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5)赵聚振,男,汉族,1973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东汪镇镇长职务。
  (6)宋瑞刚,男,汉族,1973年8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东汪镇党委书记职务。
  2.苏家庄镇相关人员(7人)。
  (7)贾志考,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0年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副书记,2002年至今兼任浩固村治保主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撤销浩固村党支部副书记职务。
  (8)李运涛,男,汉族,1961年2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浩固村全面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撤销浩固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按照程序罢免浩固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9)段宗超,男,汉族,1972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安监站副站长,分包浩固村。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副站长职务。
  (10)武高峰,男,汉族,1980年1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站长职务。
  (11)赵燕飞,男,汉族,1975年6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7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工会主席,2011年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工会主席职务。
  (12)贾峰,男,汉族,1977年11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杨志良,男,汉族,1968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耿庄桥镇相关人员(7人)。
  (14)孙贵军,男,汉族,1967年4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治保主任。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焕东,男,汉族,1950年9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雪敏,男,汉族,1952年4月生,宁晋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3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彦峰,男,汉族,198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安监站站长(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未能排查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站长职务。
  (18)陈秋军,男,汉族,1975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任耿庄桥镇党委组织员,2005年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赵建华,男,汉族,1975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张志峰,男,汉族,1973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党委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宁晋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22人)。
  (21)李平周,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4月主持宁晋县工商局黄儿营分局工作,分管东汪镇,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渠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魏保栋,男,汉族,1966年3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2月任宁晋县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3)刘永伟,男,汉族,1979年4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监管、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韩恒存,男,汉族,1965年7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分管执法大队。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5)魏强,男,汉族,1973年4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10月任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6)王晶晶,女,汉族,1983年11月生,内邱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检查股股长,担任东汪镇、苏家庄镇烟花爆竹“打非”督导组组长。对苏家庄镇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东汪镇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检查股股长职务。
  (27)孙俊峰,男,汉族,1973年12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科员,负责监察大队工作。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李中方,男,汉族,1965年11月生,宁晋县人,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综合协调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9)冯瑞波,男,汉族,1959年4月生,宁晋县人,中共党员,200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东汪交警巡逻中队中队长。未能发现查处辖区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0)张俊科,男,汉族,1966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东汪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1)刘佳,男,汉族,1983年2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2010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耿庄桥派出所民警,北周家庄村包片民警(非在编)。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宁晋县政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2)阴恩泽,男,汉族,1967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耿庄桥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彭飞,男,汉族,1988年4月生,石家庄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任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民警,浩固村包片民警。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刘雪峰,男,汉族,1978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5)李洪坤,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副科级干部,2010年12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对基层派出所和治保会业务指导不力,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不强、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6)黄同坤,男,汉族,1970年9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督导检查不力,未能发现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周宁,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7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派出所、治安大队。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吕立科,男,汉族,1968年5月生,柏乡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县级)。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39)赵云波,男,汉族,宁晋县人,1961年3月生,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4月入党,2014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0)李洪涛,男,汉族,宁晋县人,1963年9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等工作,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工作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1)顾鹏图,男,汉族,威县人,1963年7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县长,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县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2)李江山,男,汉族,沙河市人,1963年2月生,2013年5月任宁晋县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6月,因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5.邢台市及有关县人员(6人)。
  (43)吕晓君,女,汉族,威县人,1966年5月生,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威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科科长。对辖区内出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4)刘世章,男,汉族,南宫市人,1963年12月生,中共党员,2005年11月至今任威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5)李兴,男,汉族,广宗县人,1968年10月生,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5月至今任广宗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负责人。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购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6)刘学民,男,汉族,广宗县人,1967年1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7月至今任广宗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7)陈新伟,男,汉族,威县人,1963年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10月至今任邢台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程师,分管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监管等工作。在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方面存在指导不够、督导不力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8)李志辉,男,汉族,隆尧县人,1965年10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1月至今任邢台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和监所管理工作。在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方面存在指导不够、督导不力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8人)。
  1.孟彦崇,男,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炮筒,责成晋州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2.刘喜奎,男,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炮筒,责成晋州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3.胡彦明,男,宁晋县北河庄镇柏房村人。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宁晋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4.赵振忠,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5.赵香河,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赵振忠之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6.王方恩,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7.申秀春,男,邢台市威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威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8.姜现红,男,宁晋县东汪镇东汪六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地所有人,责成宁晋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辛集市信天硫磺经销处。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3项之规定,责成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邢台市威县章台镇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经营负责人申秀春,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威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邢台市广宗县兴广路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经营负责人王方恩,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广宗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邢台市广宗县兴广路日杂土产门市部。经营负责人赵香河,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广宗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建议责成省安委办分别将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藕塘引线厂、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兴华化工厂、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乡化工材料门市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进士张鞭炮厂的违法问题函告湖南省、河南省、山东省安委办调查处理。
  (九)建议责成宁晋县委县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宁晋县“7·1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加大执法检查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打非的技术保障能力。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打非工作职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非工作目标,层层签订打非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责任体系。
  (二)加大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重大危害、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事故案例,用惨痛的事故案例警示群众。加大有奖举报的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藏匿于村落、居民住宅区内的非法生产和储存窝点,及时排除隐患和打击非法违法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强化执行力,认真履行打非工作责任。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
  (四)加强督查,确保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强化基层基础,排查消除隐患。要针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伪装性、流动性等特点,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村两级的打非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有效”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河北省政府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