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海兴县新星烟花厂“1.9”爆炸事故的通报

05.06.2014  16:45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海兴县新星烟花厂“1·9”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定州市、辛集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4年1月9日0时40分,海兴县新星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厂区4部运输车辆及附近更衣室、纸管库、插引工房、杂品库等四栋建筑物被毁,周边村庄和单位玻璃不同程度损坏。这起事故发生在省“两会”期间,社会影响恶劣,再次给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当前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依然十分突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2号)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紧盯不放,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坚决实施停产,确保安全。 二、认真部署春节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工作。从即日起,各级安监部门要深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尽快做好停产准备工作,清理处置生产区药物和半成品,务于2014年1月20日前对全部生产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前,要认真检查生产区每个工房和中转库,确保生产区无任何药物和半产品,并逐间工房张贴封条。同时,要安排好值班人员,做好值守工作。 三、扎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春节期间,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和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严禁超量储存和在许可证载明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律实行专店销售,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产品及超标产品进入零售环节。要针对今年烟花爆竹燃放出现的新情况,加大对农村乡镇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本着“少量、多次”的安全要求,严禁经营网点超量储存,严禁批发企业强行摊派零售点一次性超量购入烟花爆竹。 四、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多措并举,全面排查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认真谋划烟花爆竹产业规划。各级安监、工信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政策,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对那些企业规模小、安全设施差、技术落后、产品滞销、管理水平低,尤其是近期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实施退出或关闭。 请及时将本通报传达至县级安委办及各烟花爆竹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