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通过职业技能考核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为全面提升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7月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相应的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其中对列入全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初级(五级)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四级)为1650元,高级(三级)为22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通过互联网登录“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www.he.12333.gov.cn )或使用“河北人社”手机APP,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职工也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领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本着“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经办服务质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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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