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的通知
08.07.2015 13:24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强化执法监督,落实责任主体,加快完成《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的通知》(建城函〔2015〕126号)精神,决定开展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条例》落实情况
一是制度建设。检查地方相关法规、配套政策及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二是制度执行。检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排水与污水处理合同管理制度、设施维护与保护制度、汛前检查及内涝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公开与公告制度等落实情况。
三是执法能力建设。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四是违法行为查处。主要检查是否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应接未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在雨污分流地区雨污混接混排;(2)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特别是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排水;(3)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烹饪油烟、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废弃物。
(二)“十二五”规划实施及污染物减排情况
一是设施建设。检查是否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检查利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进展情况,特别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是设施运行。重点检查厂区运行,查看是否存在进、出水水质超标、管理不规范和污泥处理处置不达标等情况。
三是信息上报。重点检查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市、县,及其在建和运行项目。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
各市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并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表”带回汇总(详见附表)。
(二)时间安排
自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设区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进行自查。
省厅检查阶段:8月3日-8月21日。省厅对11个设区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进行现场检查,并从每个设区市选取2-3个县进行抽查。
住建部抽查阶段:9月-10月。按住建部安排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检查重要性,设区市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部署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可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参与,着重对厂区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环保部门处罚过的污水处理厂整改落实情况。
(二)强化整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要积极整改,并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对于厂区运行中存在 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及时总结上报。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于8月3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现场检查表及联系人报送省厅城建处,《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加强行业监管的意见建议等,《报告》要逐一归纳各县(市)存在问题。省厅将于8月份组织设区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检查,并将全省总体检查情况通报各市。
附表:现场检查情况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6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8.07.2015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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