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首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8.2014  18:39

冀发改运行〔2014〕116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沧州市、秦皇市工信局,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辛集市工信局:

目前,2013年全省首批44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或正在收尾。近期,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对部分型煤企业进行了预验收。根据当前国家和我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采纳省环保、省质监部门提出的验收工作意见和建议,我委对验收内容和有关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河北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为切实搞好验收评估工作,力促企业尽快投入运营,确保实现今冬明春供暖期全省洁净型煤保供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总体原则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验收内容及标准制定、验收过程监督、对口业务指导、抽样复查评估等工作;各设区市(省管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负责所属企业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当地财政、环保、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所属型煤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验收报告和申请拨付建设补贴资金报告。

二、验收工作时间安排

从8月13日开始到31日结束,采取省市结合,以各设区市和省管县为主,依据企业试运行情况,分批次完成对本地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三、验收重点及责任分工

1.建设项目资质及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2.生产线加工能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3.环保设施及运行状况。(环保部门负责,主要由县级环保部门在企业试运营阶段对照环境保护“三同时”一览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4.质检设施、人员配备及产品质量。(质监部门负责)  

5.配送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6.制度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地区洁净型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发挥好统筹和协调作用,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程序标准。严格按照《河北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组织验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得随意缺项漏项。         

3.做好限期整改。督促未通过验收的企业,针对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紧组织整改,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和支持工作,力促企业在限期内通过再验收。         

4.明确验收责任。验收后,验收组综合发展改革、环保、质监验收意见,提出综合验收评估报告,并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主管部门领导审定。         

5.制定惩罚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监查组,对各市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相关型煤企业建设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省联合验收组人员名单  

黄涛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许海林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王璐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何珊    省环境保护厅督查中心                 

董占伟    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处           

武建伟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附件:河北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2日

附件

河北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资质及申报材料  

1.河北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4.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自有土地提供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5.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二)生产加工能力  

6.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经不少于2天48小时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正常,构成生产线、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人员培训、各项生产管理制度等准备工作能满足生产运营需要。  

7.生产加工能力符合项目备案要求,测算将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具体方法是:在生产线稳定运行状态下,专业技术人员在终端产成品输出部位测算小时加工产量,10吨/小时产量对应10万吨生产加工能力,11吨  /小时产量对应11万吨生产加工能力,以此类推。  (三)环保要求  

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9.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四)质检设施、人员及产品质量  

10.型煤加工企业需配备煤炭及煤制品检测中心,包括制样室、煤质分析室和办公室。  

11.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密封锤式破碎缩分机、密封制样机、自动量热仪、测硫仪、灰分挥发分测定仪、型煤强度测定仪、型煤落下强度测定仪、烘箱、电子天平和附属设备。  

12.检测中心应指定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煤质化验国家标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负责,并配备不少于2名取得煤炭质量检验培训合格证书的质检员。  

13.企业应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4.企业试运行阶段,企业计量检测室对本企业试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质量检测,要求产品质量数据达标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时提交验收组;质监部门现场验收时进行产品抽样,送交省质监局统一检测,检测报告与企业质检报告进行比对,确定质检结果。  

15.型煤标准:硫份0.6%以下,灰份25%以下,挥发份12%以下,水分5%以下,热值22兆焦/千克(5250大卡)以上;冷强度40公斤以上;热稳定性和防水性能好;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均为有机和无机材料等)进场时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同时不能产生二次污染。(河北省颗粒型煤地方标准出台后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五)配送体系  

16.建立完善的配送供应网络。企业根据自身加工能力、产品配送范围、服务人口和实际交通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配送点,保障区域配送服务到位,原则上配送点不少于3个。  

17.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3辆。  

(六)制度建设  

18.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抄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