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从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了解到,为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我国新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并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新版管理办法实施,2007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宣告作废。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规模已经从2.3亿元增长到20亿元,一些现行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实践,有必要进行修订。
针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此次修订一大看点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项目资金被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办法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新办法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此外,新办法还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韩洁、申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