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现将国家林业局委托上海市林业局实施的新一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自贸区注册的企业。
二、委托事项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一)进口除大熊猫、虎、豹、象、熊、犀牛、麝、穿山甲、赛加羚羊以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附录III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二)出口人工繁育来源的虎纹蛙、鳄类、龟鳖类、梅花鹿、鸵鸟、马鹿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附录III的非原产我国的羊驼、犀鸟活体及其产品。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申请人到受委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受委托机关名称:上海市林业局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68号(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021-52567788
五、国家林业局地址、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编100714)
联系单位: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84238578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