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再审被判无罪

16.12.2014  12:47

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 (记者 贾立君 勿日汗 罗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就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案件审理结果以及相关工作的后续安排。

通报说,本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高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充分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经认真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再审判决书已于15日上午送达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

通报说,经审理,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首先,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膈大面积出血”“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

同时,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对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另外,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杨某某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通报说,15日上午,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委托,该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到申诉人家中,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表达真诚道歉,对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并被执行死刑深感痛心,希望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多多保重。据了解,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并将对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严肃追究责任。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当时他刚满18周岁。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毛纺厂厕所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经过对呼格吉勒图案的申诉审查,认为本案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再审。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