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做河北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排头兵 ----新合作金融公司认真学习《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7月18日,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首次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确切定义,并将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分类,明确了监管职责,终结了互联网金融长期以来“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状态。
7月20日,新合作金融公司全体班子成员对《指导意见》进行了集中学习并热烈讨论,各抒己见,结合平台自身实际,对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前景作出自己判断。
一、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性质
《指导意见》中将网络借贷明确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P2P是个体网络贷款,属于信息中介。网络小额贷款属于信用中介。“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新合作金融平台属于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平台的规范发展找准了定位,指明了方向。
二、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P2P资金存管的主体
《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既然是金融,必然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P2P资金存管的主体,清晰传达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意图。目前,一半以上的P2P平台没有将客户交易资金存管或者托管,开通存管或者托管业务的平台也主要存管或托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新合作金融目前正积极与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洽谈,将实现从第三方资金托管到银行资金存管的转变。
三、平台接入征信系统为期不远
《指导意见》第六条提出“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目前,包括新合作金融在内的许多P2P平台尚未接入征信系统,制约业务的开展与创新,《指导意见》提出的“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与目前将要发放的个人征信牌照相衔接,为征信业务市场的发展提出合法化的准入口径。
四、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成为可能
《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可以预见,今后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未来一两年将会有互联网企业在新三板和创业板上市,甚至在主板上市。新合作金融将积极夯实基础,稳健规范运作,严格防控风险,力争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
五、“国家队”的优势将会越来越突出
《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意义给予了“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的意义标签,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支持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这一方向。“从监管可控性和熟悉度,未来传统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队,将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合作金融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立足系统、面向社会、服务三农、普惠金融”的经营原则和理念,平台一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脚踏实地地认真实施“普惠金融”、“小微金融”,在助力实体经济,服务社属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三农等方面努力担当起“国家队”的职责。
(文 万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