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地址变更的公告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于7月16日正式启动运行,按照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8项政务服务事项同步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五、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除外);
六、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七、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八、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九、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十、医师资格准入;
十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十二、医师执业注册;
十三、护士执业注册;
十四、医疗广告审查;
十五、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十六、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十七、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十八、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十九、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二十、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二十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
二十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十三、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
二十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
二十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二十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
二十七、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权限内);
二十八、医疗机构校验;
二十九、储血点、血站分支机构的核准;
三十、医疗机构评审;
三十一、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三十二、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的资格确认与管理;
三十三、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三十四、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三十五、对异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河北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备案;
三十六、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三十七、对开展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单位的认定;
三十八、对第一、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自7月16日起,以上事项的办理地址变更为 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业务处室或政务服务大厅不再受理以上政务服务事项。
因地址变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并请相互转告!
咨询电话:0311-66635311(公共卫生)0311-66635312(医疗卫生)
特此公告!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