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布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
为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按照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所有来沪(返沪)人员在进入本市各交通口岸和道口时,必须配合开展体温测量,如实填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
二、所有来沪(返沪)人员进入本市后,必须向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主动报备,每日自测体温,尽量不外出。
三、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曾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接触史)的,必须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
四、居家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减少与他人接触,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必须配合做好每日两次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登记,不得外出。出现发热等症状,按要求至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五、来沪(返沪)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可拨打本市发热咨询专线33672885、33682885,或咨询各大医院网上平台、“新冠工作室”公众号。就医时应戴好口罩,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流行病学史。
六、来沪(返沪)人员如出现心理不适或情绪困扰,且无法自我调适,可通过“上海健康云”APP疫情防控上海公共服务平台或24小时上海市心理援助热线12320-5进行线上心理健康咨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