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组织作用 不断提高我国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马正其
消费者协会是我国法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多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积极履行职责,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促进消费的一系列部署,需要更加重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围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个中心,把握好消费者协会的新定位、新职责,不断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不断提高我国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一、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消费维权影响消费总量、消费质量和消费效益,影响消费对经济增长基础作用的发挥。“十三五”时期,我国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拉动明显增强,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意义更加重大。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央提出,要适度扩大需求,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的改革不仅需要从供给角度入手,更要以消费需求为主要驱动力,使供给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匹配,实现可持续发展。从消费需求看,过去我国消费具有明显的模仿型排浪式特征,现在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基本结束,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当前,一些行业、企业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质化严重,在质量、种类、价格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矛盾。着眼于买方市场,着力于细分化的消费需求,着手于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和消费结构优化,使二者在良性互动中不断发展,真正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方方面面,都不同程度涉及市场机制和消费环境,最终与消费维权工作密切相关。消费环境的优化、消费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推动企业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统筹国内国外两个消费环境,加强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作,有利于开放发展。加强消费纠纷调解,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有利于共享发展。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安全放心是消费者积极消费的前提,消费者权益及时有效保护是解除消费者消费顾虑的关键。当前,我国消费环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差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具有社会效应,使一些潜在消费者等待观望,导致消费需求未能充分释放。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境外购物现象值得我们反思。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增强消费者信心,使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消费是市场的先导,市场是生产的导向。“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引导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康、安全方向转变,消费的转变要求市场供给相应地转变,要求生产企业以市场和需要为导向,广大消费者在市场中选择消费,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迫使企业转变生产方式,集合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每年全国都有上百万件的消费纠纷,一些消费纠纷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酿成群体性上访、社会治安事件等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解决好消费纠纷,化解大量矛盾,把问题解决在未然状态,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者协会组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社会力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消费者组织保护,其中消费者协会保护是社会共治的重要体现,这也是世界各国共性的做法。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会共治、社会自治来加强消费维权共治。
消协组织是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经营者在专业知识、时间精力、资金背景等各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通过参与行业组织、参加意见征询等多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力量分散,意见表达渠道相对较少。消协组织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能够从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意见,依靠消费者的力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消费者利益的忠实代言人,发挥着有别于其他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注新机制,做好协调者。要结合本地特点,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制度建设,广泛建立与消费者的联系机制、与政府部门的配合机制、与司法部门的互动机制、与检测机构、专业维权力量的合作机制、与大众传播媒介的沟通机制、与专家律师的支持机制,形成对消费热点有回声、对消费难点有实招、对不法行为有举措、对政府决策有建议的富有生机活力的社会共治局面。(陈晨)
编辑: 石家庄新闻网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