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将统一备案管理
26.12.2017 12:40
本文来源: 卫生厅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药代表的从业内容与资格、备案信息等事项。《征求意见稿》指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医药代表的具体从业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医药代表可通过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电话会议及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从事学术推广等活动前,应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发出院外活动邀请),获得医疗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药代表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实施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或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6.12.2017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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