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过院前急救服务条例

03.08.2016  10:05

  日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北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据介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条例》明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专用呼叫号码为“120”,“999”为北京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北京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条例》明确,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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