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06.11.2014 12:51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明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城市地下空间和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建立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要确定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城市地下管线的政策,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地下空间和管线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一)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统一组织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确定的牵头部门要制定总体方案,明确各管线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范,加强综合协调,组织好普查成果的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其中军队地下管线的普查由军队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配套办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要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的普查成果要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各市、县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将普查成果交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需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使用本级数字城市基础建设数据成果,基于最新的坐标基准,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力争2015年底前建成。
(三)编制地下管线规划。各市、县要在普查地下管线的同时,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和管线布局,并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专业管线进行综合,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是地下管线建设的基本依据,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组织实施。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修订各管线专业规划,作为专业管线建设管理的依据。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于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
(四)改造地下老旧管网。各市、县在普查地下管线的过程中,要加大对老旧管线隐患的排查力度,抓紧时间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整治工作完成时限。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供热管网、漏损严重的排水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要在普查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分出轻重缓急,分年度列入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计划,于2018年底前完成地下老旧管网维修、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统筹管线工程建设。各地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确定的牵头部门要会同道路建设和各地下管线行业部门,按照管线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测量、档案移交等制度。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依据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规模,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六)高度重视管线安全。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要根据不同管线的技术规范保证管线间的安全间距,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或涉及油气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要查询并取得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有针对性地制定施工方案,辨识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要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各地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清查、登记并依法处置废弃和“无主”管线,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
(七)稳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模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地下综合管廊在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避免频繁重复破路,有效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畅通运行方面的重大意义,依据相关标准开展地下综合管廊示范项目建设,科学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和地点,精心组织综合管廊设计,合理安排入廊管线。要积极探索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要制定完善综合管廊使用收费制度,合理制定管廊收费标准,为综合管廊设施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省级层面制定出台《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条例》,指导各地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国家和省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对地下管线建设资金予以倾斜和支持。各市、县层面也要研究制定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配套规章,开展各类地下管线标准规范的梳理和修订工作,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标准体系。要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质改革,加大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的投入力度。要注重把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政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城市地下管线设施。要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倡导采用地下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先进材料等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纠正“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等错误观念,落实地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力争用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省政府将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要求的情况,纳入全省县城建设考核和人居环境奖创建指标体系,每年进行考核和评价。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将本级成立的地下管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名单,以及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牵头部门和联系方式,于2014年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 系 人:刘智华
联系电话:0311-87904550、87904132(传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8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6.11.20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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