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为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并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据了解,《实施意见》是省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是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的具体落实措施。《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使我省法院在产权平等、全面保护方面有了更为明确的司法指引,对营造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实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共23条,就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产权保护的配套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第一部分是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强调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全面保护等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纠防结合原则。第二部分是准确把握,严格落实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实施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的犯罪,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财产权益,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服务雄安新区建设,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股权、债权和其他新型财产权益,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第三部分是完善机制,狠抓产权保护的工作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调研,加强法治宣传。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突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财产权益保护。二是主动作为,积极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三是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四是突出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五是积极主动配合党委政府,依法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