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28.11.2014  13:41

环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土壤环境保护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受污染耕地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矿业废弃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严重,被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较高,全国土地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

    我国土壤污染是在长期工业化进程中累积形成的,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壤环境保护盒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风险管控、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以目标责任制为重要抓手,针对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土壤环境监管,强化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各地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不欠新帐、多还旧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有关政策,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难以治理的土壤污染。对新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在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加大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对其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工矿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各地要积极探索提高农药、化肥、农膜使用效率的具体措施,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根据当地环境条件,积极推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环境监管

    各地要以耕地和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到2014年,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划定工作,明确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根据已有的土壤环境治理数据,开展土壤环境治理调查和评估,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排查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编制污染源整治方案,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管理数据库。

    针对优先区域,各地要根据区域环境特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也要从严控制。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限期予以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投入品使用的环境监管办法。

    各级环保部门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以奖促保”试点工作,对措施落实到位、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未达到优先区域土壤环境保护要求、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要依法问责。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各地要根据耕地土壤环境治理调查评估结果,准确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制定并实施被污染耕地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建立被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采取种植业结构调整、农艺调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环保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禁止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建议。

    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应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后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被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研究建立新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有关地方河北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利用活动集中区域的环境监管,开展土壤、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农产品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已造成土壤污染的,要及时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责成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扩算,并承担土壤治理和修复责任。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我部将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进一步查明我国主要粮食产区、蔬菜基地和典型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的土壤污染状况,各地应配合做好实施方案编制、点位核查、样品采集、实验室筛选和分析测试等工作。

    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条件,到2015年,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的工作范围。省级环保部门设立土壤环境监管内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地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以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国家将在浙江台州、湖北大冶、湖南石门、广东韶关、广西环江和贵州铜仁等地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项目。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应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程序报批后开始实施。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设立省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落实国家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保障工作经费。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为从跟不上遏制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将启动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具体项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做好重点项目筛选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八、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鉴于行动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和目标考核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盒综合治理工作;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抓紧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我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3年11月底前将《通知》及本通知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在汇总各地落实《通知》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