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大出台办法加强对审计指出问题整改的监督

12.07.2016  11:38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大常委会印发《北湖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办法》第六章明确了“审计指出问题整改的监督”的规定。

  《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依法采取听取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专项视察或调研、询问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办法》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的十五日内,召集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布置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以及审计指出问题 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应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掌握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应针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 结果。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交办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办法》明确,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的报告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整改不力的,责成有关被审计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继续整改, 并在区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再次整改不力的,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规定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追究责任;或责成有关机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人大常委会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整改情况列入对区 “一府两院”有关人员任免和监督的内容。(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