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07.06.2014  03:42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定州、辛集市质监局,省计量院: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执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16日

(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