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正式下发。《意见》提出,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要力争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使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意见》要求,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将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意见》提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意见》明确,应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商业保险机构要将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延伸阅读
“三医联动”才能实现效益最优
国务院办公厅8月2日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后,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已覆盖约7亿人口,但由于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要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的保障,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应该能够超过70%。面对规模庞大的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客观上要求大病保险补偿机制必须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朱铭来认为,做好各保障和救助机制的衔接,其核心是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人群,其资格认定应不局限于看病前的贫困身份确定,而应根据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对医疗费用发生后的因病致贫作出更细致的界定。
《意见》重申,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强调减轻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成本负担。朱铭来表示,通过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制度性创新。
朱铭来说,之所以强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是因为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费用是否得到合理管控。大病保险应基于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以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完善的全局战略,形成良好的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格局,其社会效益才能达到最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