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父亲倒车撞死儿子被判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12.09.2014  16:58

   ■法学专家:判刑是为了否定疏忽大意这一行为,以警醒世人

  近日,平乡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赵四(化名)倒车不慎撞死自己的儿子,法院认为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去年某日,赵四一家三口出门吃饭,他去车库开车时,10岁的儿子也跟到院子里。赵四在院子里倒车掉头时,听到儿子喊叫。他赶紧停下车,看到儿子已经在车底下。他和妻子把孩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遂对赵四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平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四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该院依法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赵四在自家院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是否有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并致其儿子死亡,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有自首等情节,判处赵四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儿子不在了还要判赵四的刑?

  周围邻居和亲朋对此很不理解。昨日,记者采访了邢台学院法学副教授陈英可,他认为,赵四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是在依法履行追究犯罪的职责。

  陈英可说:“本案的纠结在于,出现了一个身份上的竞合,赵四是该案的侵害人,同时也是该案的受害人,法律上对立的两个人,在这里竞合为同一个人。在法律上,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为这种竞合而免除法律的责任。

  “对赵四处以刑罚,是对疏忽大意的行为否定性评价,目的在于警醒世人谨慎驾驶。判处缓刑没有关押,人性化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陈英可作了进一步阐述。(本报记者 米京涛)

【责任编辑:王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