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保障性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9.10.2015  18:19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对加强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对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学校建设的教学设施及公寓、养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给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

  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据悉,城市建设收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城市建设上档次、出品味的重要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处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财政资金。凡在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对未按规定办理城建收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管部门不予审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准运手续。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擅自变更用地性质的,在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需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建收费。

  七项建设项目减征、免征城建收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从严控制城市建设收费的减免,对以下7类建设项目予以减征、免征城建收费:

  对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养老、医疗机构建设,属非营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营利性的减半征收。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按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驻石部队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