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耗煤4000多万吨的城市怎样实践低碳发展? 石家庄立法推进温室气体减排

09.06.2016  10:38

 石家庄市年耗煤总量达到4000多万吨。作为石家庄市首部关于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全市温室气体的减排。 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张铭贤

  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从当日起正式公布施行。此前,《条例》已于1月22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

  作为石家庄市首部关于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10章63条,更多注重提倡、引导、鼓励和支持,具体涉及节约、低碳、循环、生态环保、人与自然和谐等多方面内容,是今年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大地方立法项目。

   《条例》有何特点?

  结合石家庄本地情况来制定,确保行得通、真管用

  一个时期以来,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遭遇严重威胁,“去碳化”正在成为全球共识。

  石家庄市是能源消耗大市,年耗煤量达到4000多万吨,由此产生的能源燃烧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与此同时,石家庄市又是国家低碳发展试点城市。

  “《条例》的制定顺应了国内外低碳发展、改善环境、保护生态的时代发展需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增飞介绍说,《条例》的出台,将为石家庄市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低碳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条例》有什么特点?王增飞认为,着眼本地需求,解决本地问题,行得通、真管用、有特色,是《条例》最大的亮点,“《条例》结合石家庄市低碳发展的实际,从能源利用、产业转型、排放控制、低碳消费、激励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和规定,尤其强化了行政管理责任,深化了监管监督方式,更有助于促进全市低碳发展。”

  据介绍,《条例》还明确提出了促进低碳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需要强化落实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的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

  “《条例》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出要建立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一系列制度。这将有助于《条例》真正行得通、真管用。”王增飞说。

  河北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三处副处长郭树兵认为,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上位法、各地立法也少有先例的情况下,《条例》的制定是一种探索和创新,将有助于鼓励支持石家庄市实现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减少工业排放方面有何规定?

  制定更严格的淘汰标准,促进产业升级

  《条例》对“温室气体”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具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硫,温室气体排放亦称碳排放。

  “温室气体排放涉及经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主要集中在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废弃物处理等相关领域,这些领域所产生的温室气体以及与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关系密切的污染物,都属于本《条例》要规范的对象。”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委主任徐习军解释说,结合石家庄产业基础和居民消费习惯,《条例》重点对产业转型和能源利用、排放控制和低碳消费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在推动产业转型和能源利用方面,《条例》明确了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项目准入管理、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发展低碳产业等方面的内容,严格规定了对煤炭和燃油经营、流通和使用的管理,并鼓励人们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徐习军说。

  记者看到,在推动产业转型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碳排放、高污染行业制订严于国家、本省的淘汰标准和差别化生产要素价格,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在清洁能源利用上,《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对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允许并网,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供热企业应当支持低温热源和工业余热利用,合理安排其进入城市供热管网。

  在低碳消费方面有何规定?

  推行绿色建筑,完善低碳出行基础设施

  徐习军介绍说,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低碳消费方面,《条例》详尽规定了在生态功能区保护、空间开发利用、污染物减排、废弃物处理、增强储碳能力等方面的排放控制,制定了一些有关建筑、交通、照明、室内温度调节、减少日用品消耗等居民生活与日常消费等方面的倡导性、支持性和鼓励性条款。

  记者看到,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鼓励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并按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运行。同时,《条例》还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

  在低碳消费方面,《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节能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完善低碳出行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倡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或徒步等低碳方式出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和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产品和设备,节约用水、用电,节约使用纸张等办公用品。

  《条例》第三十九条还明确规定,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之外,公共建筑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如何推动《条例》落地?

  既有柔性支持,又有刚性处罚

  “鉴于《条例》是一部促进性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推进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条例》更多注重提倡、引导、鼓励和支持。”徐习军说,《条例》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激励措施,规定了人大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的机制。同时,还规定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给予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对促进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

  在监督管理上,《条例》提出,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低碳发展不良记录登记和向社会公开制度。对拒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的;拒不提供碳排放报告、不接受碳排放核查的;拒不接受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或不达标单位拒不限期整改的;拒不淘汰落后产能的;拒不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处理且排放不达标的,都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

  在加大低碳发展投入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或补助等形式给予支持。同时,企业要主动升级改造,对未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设备和设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销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既有鼓励支持,也有追责处罚。在法律责任上,《条例》明确规定,对重大妨害低碳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此外,违反《条例》者还有可能被罚款,比如对拒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的,《条例》要求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