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工薪簇”休息日加班调查:不补休也没加班费
和合承德网记者 付丽
核心提示
由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承办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正式发布。报告称,有超过三分之一(38.42%)的雇员在被调查时点的“上个月加过班”,但近半数(45.44%)雇员加班无补偿。就此,记者调查采访了我市部分“工薪族”。
记者调查:
50位职工4成周末加班 不补休也没加班费
你是否曾在休息日加过班?这样的加班有补休或者有加班工资吗?
对于这个提问,在50位非特殊工种的职工中,有21位职工有过周休息日加班的经历,且没有得到补休或加班工资。
近日,记者对来自不同行业的50位职工进行调查,需要说明的是,这50人所从事的工作没有特殊工种,工作基本属于标准工时制范围。
在这50人中,周末有过加班经历的有32人,其中有11人所在的单位明确规定,周末加班可以补休;有21人所在单位无这方面规定,且没有加班工资。
记者调查发现,在法定节假日里给员工发加班费开始成为各单位的“常规”,但员工在星期六、星期天双休日里加班,其加班费却被不少单位“忽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说,因工作性质的关系,他们常年都没有双休日,单位却从没有发过双休日的加班费,“双休日的工作任务和平常没有两样,并且还被纳入正常的任务考核中。”
“我不仅周末加过班,平时每周三也会经常加班,单位每周三都会开例会,领导大多会在下班前几分钟召集大家,我们又不好说什么。”在一家医药销售公司工作的程先生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单位同样要给付加班费,如果单位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到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同性质的加班有着不同的加班费给付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加班费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为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则为工资的300%。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投诉不给付休息日加班费的单位时,一定要拿到真凭实据,因为处理这类问题时最大的障碍就是取证困难。
职工说:
加班很无奈 很少有人拒绝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有两种: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叫加点,周六周日上班叫加班。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加点的不得改为调休,是必须给加班费的。周六周日上班的才可以调休。
对于《劳动法》中这样的规定,多位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有这样的规定做保障,恐怕也很少有人会提出拒绝加班。
在某贸易公司做销售的马小姐略感无奈地说,“跑了一星期的业务,真是想在周末休息一下,可是老板让你加班你敢说啥?周末加班还想要加班费?那就更离‘炒鱿鱼’不远了!”
在一家金融机构工作的唐先生说,“拒绝加班,怕单位事后找麻烦。”在唐先生看来,尽管职工可以拿出这样的规定拒绝加班,上司当时可能不会强硬地说什么,但会觉得这样的员工不好管理,恐怕事后难逃麻烦。
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赵女士认为,包括拒绝加班、加班补休、发放加班工资等方面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都比较难真正落实下去,“如果我还想在这个单位工作下去,我怎么敢去投诉我所在的单位?”
赵女士建议,政府部门应接受职工的匿名举报投诉,而且对于投诉属实的,应予以查处。
记者手记
要维权更要监管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然而,“加班近半无偿”的现实,让白纸黑字规定的劳动权益落了空,也让作为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颇为尴尬。
在劳动力市场,由于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谋生仍然是劳动者第一位的工作目的,这就导致了用工方的强势,弱势的劳动者往往只能以牺牲收入、劳动环境、带薪休假权利等换取工作机会,很少有人会在加班费上和用工方较劲。
对劳动者而言,首先要努力争取自己的加班费等劳动权益。一方面,可以主动收集加班证据,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工会、行业协会等也应为劳动者维权撑腰。对劳动者反映的加班费等劳动权益受损问题,不妨组织集体协商谈判,帮劳动者指明维权路径、提供法律专业咨询甚至是维权律师等。
更重要的是,劳动执法部门应承担起必要的执法责任,要做弱势劳动者的娘家人,而不是和事佬。劳动执法部门要更主动,通过排查、走访、询问,让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现形。只有加大对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改变“加班近半无偿”的现实,从而赢得劳动者的尊重。许多时候,恰恰是当地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支持,让写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权益,最终得以实现,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护体金刚。这既是劳动者的胜利,也是法律的尊严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