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评议减刑案件庭审

13.06.2014  12:26

6月11日,邯郸中院在邯郸监狱开庭审理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6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受邀旁听了减刑案件庭审过程。《邯郸日报》、《邯郸晚报》记者到现场进行了采访报道。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自6月1日施行以来,邯郸中院首例公开开庭的减刑案。

罪犯彭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五万元。该犯在邯郸监狱服刑期间因获得记功一次、表扬六次(其中单项表扬一次)的奖励,邯郸监狱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邯郸中院受理该案后,于立案后5日内即通过互联网将该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执行机关的建议和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因罪犯彭某某属于涉黑犯罪,该院严格按照最高院《规定》中“三类”罪犯应当开庭审理的要求,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罪犯及证人参加了庭审,邯郸中院副院长赵万举陪同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参加了旁听。邯郸监狱还组织了监狱干警和服刑罪犯旁听了庭审。

在法庭调查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整个庭审公开、公平、有序,保证了提请减刑的事实和依据得到充分调查和认证。执行机关宣读了减刑建议书,向法庭出示了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的有关材料。监区管教干警介绍了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情况,同监区两名罪犯出庭作证,证明被提请罪犯改造情况。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审判长还就罪犯财产刑执行,退赃、退赔情况进行了查证。罪犯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减刑后更加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对罪犯彭某某进行当庭宣判。法院认为,罪犯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罪犯彭某某系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实施其他多项犯罪,未执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一年的意见进行调整,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随后,赵万举副院长与合议庭成员、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人员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进行了交流,就案件审理情况征求监督意见。代表和委员们对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工作表示满意。他们认为,通过旁听减刑案件的审判,全面直观地了解了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通过旁听,感到庭审组织严密,核对案件事实仔细,充分体现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法律精神。代表和委员们一致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市法院不断提高司法透明度,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真正践行了“阳光司法”,对正在服刑的罪犯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与教育作用,有助于赢得社会各界、罪犯及其亲属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可,消除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

此次开庭在邯郸监狱服刑人员范围内取得良好的反响,消除了服刑人员对以往减刑、假释工作不透明的不良印象,通过人民法院公开、透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增加了服刑人员对法院裁决的信任。更有利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

今后,邯郸中院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减刑、假释公开,选择有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微博、微信直播等方式,扩大庭审教育的效果。将审判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