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等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案例所涉相关重大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记者:这几起案例的典型性是什么?有何借鉴意义?
负责人:一段时期以来,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侵权纠纷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关注,例如前几年的“彭宇案”以及这次发布的许云鹤案、吴俊东案等。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在案件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甚至是较具负面性的评价,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我们认为,一是这些案件要么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需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推理,像这次公布的天津的许云鹤案件、浙江金华的吴俊东案等;要么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成都的曾明清案,在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同一侵权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各个机动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种责任基础是什么?都不无疑难之处。二是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的被告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并且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例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浙江金华的吴俊东案等。有的被告或者社会舆论则认为法院判决认定责任不公平,例如曾明清案。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看,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以,这一些案件以及它们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我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法官不仅需要审核证据,还要善于利用常识、经验、推理等资源,这也是对法官要求较高的部分”
记者:在当事人各执一词而又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
负责人:可以说,缺乏直接证据,当事人又各执一词,这种现象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就可以拒绝裁判。以这次发布的浙江金华的吴俊东案为例,在这个案件中,现场无监控录像、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碰撞经鉴定无法确定、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也无法作出认定、证人证言前后陈述不一。那么,在这个案子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了以下证据和事实:一是原被告、证人在交警队的陈述及现场图片;二是事故发生路段为双向机非混合车道,全宽6米、单向宽度为3米;三是事发时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档位为五档、速度较快;四是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宽度为1.24米,吴俊东超车后,胡启明倒地点距离道路右边1.2米;五是吴俊东超车时,对向驶来一辆黑色轿车,极有可能造成吴俊东超车后右驶;六是胡启明妻子是跨腿坐在电动自行车上;七是超车时三轮摩托车与自行车的横向距离仅40至50厘米。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认定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侧翻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吴俊东超车时距离电动自行车过近、速度过快的不当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这个案例说明,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至少可以在如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清事实。二是对现有证据综合判断,通过证据评价,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法官不仅需要审核证据,还要善于利用常识、经验、推理等资源,这也是对法官要求较高的部分。最后,如果法官对于案件事实仍然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出判断,一是一定要结合既有证据全面综合考量,二是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
记者:日常生活经验对于法官审理案件有何作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负责人:日常生活经验对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它确实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也不能回避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无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如何规定,日常生活经验也难免会在司法裁判中发挥作用。原因在于,法官与社会不可能相脱离,人情与法理也不可能截然排斥,司法裁判说到底是一种人性良知的判断。
但是,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出判断,我们觉得要注意两点:一是一定要结合既有证据全面综合考量,日常生活经验往往是既有证据的辅助,有可能补强既有证据,也有可能削弱既有证据的证明力,但无论如何,都要结合既有证据来考虑日常生活经验,不宜先入为主。二是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因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不仅仅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更有教育、引导的功能。前几年的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本次公布的案例,同样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生活经验,比较好地把握了日常生活经验、司法推理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同时,在价值倡导上、在教育引导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信息公开越是充分,社会获得信息量越大,偏颇之词、一面之词的影响就会越小,混淆视听的信息大行其道的机会就越小”
记者:对于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如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负责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涉及新闻伦理、职业操守,涉及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等等,当然也涉及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妥善处理好,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也需要应有的职业伦理支撑,更需要一定的文化铺垫。在现阶段,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要从自身做起,确保独立公正审判的底线。以下几点值得重视:首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周强院长也多次强调的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我们知道,信息公开越是充分,社会获得信息量越大,偏颇之词、一面之词的影响就会越小,混淆视听的信息大行其道的机会就越小,这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时代更是如此。其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当前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扎实稳步向前推进。我们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一定会进一步增强。最后,同样也要看到,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也是抵御一些不当舆论的影响、确保公正独立审判的重要资源。进一步提升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写作等各个方面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也是确保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彭宇案一审判决关于彭宇与原告发生碰撞的事实认定,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亦无不当”
记者:此次公布案例为何未公布南京彭宇案?
负责人:正如刚才提及的,彭宇案一审判决关于彭宇与原告发生碰撞的事实认定,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亦无不当。但本案二审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一审判决最终未生效,因此,此次案例公布未包括此案。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5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