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发展重点,明确发展目标
1、发展重点。遵循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律,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创新体制机制和完善配套政策为保障,大幅提升创新能力与产业化规模,重点发展先进复合材料、储能材料、硬质材料、金属新材料、化工新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等六大领域,加快培育和发展前沿新材料,加快研发先进熔炼、凝固成型、气相沉积、型材加工、增材制造、高效合成等新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和装备,基本形成新材料产业由大到强、由低端到高端、由分散到集聚、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新材料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骨干优势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过10亿元的企业达到50家以上,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态势基本形成。新材料总体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新材料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5%左右,新增国家级创新平台10家以上。
二、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
3、支持新材料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质检中心等国家级技术研发平台,以及相应的省级技术研发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
4、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技术研发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新材料企业创新发展。对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优先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5、支持开展新材料产业关键技术的产学研用联合攻关。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采取政府与社会合作、政产学研用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新机制新模式,形成一批省级新材料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对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并在我省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协同创新项目,优先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三、加快成果转化,激发创造活力
6、激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省内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净收入,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关科技人员。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新材料企业,无形资产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3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实际应用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发明专利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发明专利新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加大财政对新材料军转民的支持力度,促进军用材料技术在民用领域的推广应用,推动军民共用材料技术双向转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统计局)
7、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力度。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惩材料产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提升企业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建设材料产业专利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分析预警。组建材料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加强产业核心技术专利布局,对专利授权和重点发明专利维持给予资助。发挥标准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新承担新材料产业领域国际和国家标准制订主要参与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8、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大校企合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促进省内高校和省内企业自主选择,自愿合作,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对重大的高校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协调,优先扶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四、支持重组改造,促进做大做强
9、鼓励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并购重组。对兼并重组后从事新材料生产的企业,依法享受契税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兼并重组后因城市规划调整必须实施搬迁的新材料企业,经市州、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排的工业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安排在工业集中区。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其用地计划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经核定后可调剂使用被兼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给予适当的利率定价。兼并重组企业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度的,对其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
10、支持新材料企业发展壮大。继续实施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补助政策,支持新产品应用推广。鼓励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内外资源整合能力,提升竞争能力。积极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方式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新材料企业发展壮大。完善新材料产业发展统计体系,及时反映新材料产业发展状况。(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1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围绕新材料产业的重点领域,做好项目储备和实施,引导要素投向,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推进一批新材料产业化重大项目建设,将新材料产业化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优化项目建设环境。(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五、科学规划布局,推动集聚发展
12、加快产业集群发展。优化产业布局,突出产业特色,依托国家级产业园区,重点支持长沙先进储能材料、碳/碳复合材料、金属新材料,株洲先进硬质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郴州贵金属材料,衡阳有色金属材料,岳阳绿色化工新材料等产业集群发展,使之成为创新能力强、产业规模大、特色鲜明、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新材料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13、支持特色基地建设。依托省级产业园区,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将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与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结合起来,积极支持新材料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完善财税政策,推动创新发展
14、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倾斜支持新材料开发、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省财政引导设立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15、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现有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减免、资产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结构性减税等优惠政策。继续开展好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认定工作,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6、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湖南省新材料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给予政府首购、订购、评审优惠和价格扣除等优先采购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七、加大金融支持,实现便捷融资
17、创新银行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高授信额度、增加贷款期限、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加大创新,在收益和风险量化的基础上,开展新材料产业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服务的试点。支持有实力、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转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18、丰富社会融资新模式。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初创型、成长型新材料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19、支持扩大直接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给予重点扶持。对新材料企业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发行企业集合债和私募债的融资行为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八、引进培养人才,强化智力保障
20、支持新材料领域高端人才引进纳入"百人计划"等省内各类人才引进计划范畴,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引进在国际国内新材料产业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30名、国内前10名)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本人出国出境、学术休假,以及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1、高校要对接产业发展,加强新材料领域相关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为新材料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为高校人才培养和专业调整提供指引。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的合作育人工作,联合开展科研和产学合作创新平台建设,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省内高层次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研修、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九、强化土地保障,促进集约发展
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材料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纳入省新材料产业规划且用地集约的新材料产业重点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23、对新材料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鼓励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加快办理产业园区用地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设立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和新材料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范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
十、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25、提高行政效能。在新材料产业项目核准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认定等方面,减少、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除国家或省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环评、能评等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26、减轻企业负担。对新材料企业,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里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对信誉度好、生产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多年合格的新材料企业,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和产品抽查批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实施机制
27、加强组织领导。湖南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研究解决全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28、加强规划引领。贯彻落实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加快制定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重点、细化产业发展路线图,推进新材料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29、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及时充分、全面准确地发布新材料产业有关政策和信息。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统计局)
30、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