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健康”大门越开越大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逐步把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
■鼓励医疗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以及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意见》突出了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意在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向更深度融合、更广度发展。
《意见》提出,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国家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在“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方面提出,鼓励网上开展签约服务。同时,将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意见》指出,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同时,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
在鼓励多主体参与方面,《意见》着墨不少。比如,支持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等。《意见》同时强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