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及推荐工作的通知
冀粮仓储〔2017〕7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根据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和 国家粮食局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及发布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发〔2017〕223号)要求,我省从2017年起组织开展“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据“中国好粮油”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中国好粮油”产品的遴选和推荐,对推荐报送的“中国好粮油”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负责。
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企业的原料基地、生产场所等进行考察。省局对各市推荐的产品进行复审,对符合“中国好粮油”标准要求的,将积极向国家“中国好粮油”工作组推荐。通过国家审核的产品,可在“中国好粮油网”进行展示并开展线上交易。
二、遴选范围
遴选范围为成品粮油。申报主体为注册地在河北省辖区内的粮油加工企业,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品质量检化验设备条件,为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且在近三年内连续报送有效数据。申报产品为申报企业生产的符合“中国好粮油”标准的粮油产品,包括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及杂粮杂豆等产品。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通知
本通知在“燕赵粮网”同步发布。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企业按要求申报。
(二)企业申报
辖区内各类粮油加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加遴选的产品应为国产优质原料加工生产的、符合“中国好粮油”标准的产品;申报和遴选按“一品一报”“一年一报”方式进行。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产品质量信息、产品检验报告及企业相关证照等,详见附件1。产品检验报告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组织审核
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给出申报产品是否符合“中国好粮油”标准的结论。市粮食局对遴选出的产品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必要的抽检复核和考察。通过复审,对符合“中国好粮油”标准的产品,报 国家粮食局 审核认定。
(四)产品发布及管理
国家粮食局 通过“中国好粮油网”发布遴选出的“中国好粮油”产品信息,包括产品质量、营养特性、品牌、产地、价格、企业状况等必要信息。
省粮食局将每年组织对遴选出的“中国好粮油”产品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全覆盖抽检。抽检达不到标准要求、消费者认可度低的产品要及时调整退出。
(五)授权使用“中国好粮油”产品标识
“中国好粮油”产品标识由“中国好粮油”标志和防伪二维码构成,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以便消费者查询。
通过遴选认可的“中国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可直接向 国家粮食局 申请使用标识。 国家粮食局 按照“一品一码”的方式及遴选认可的单品产量限量发放标识。标识制作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中国好粮油”产品的遴选推荐工作。要充分调动本辖区内企业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中国好粮油”产品的宣传,不断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二)各市要规范遴选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中国好粮油”规定的标准遴选产品,切实把具有本地地域特色、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的产品遴选出来。
(三)鼓励“中国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好粮油”线上销售平台开设专营店,销售遴选认可的产品。
(四)各市遴选出的“中国好粮油”产品信息材料于1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本形式报送省粮食局。
联 系 人:严 钢、罗文学、孙吉祥
联系电话:0311-85811534 8581402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中国好粮油”产品申报书(企业使用)
2.“中国好粮油”产品信息汇总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
河北省粮食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