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申请出入境证件
因私普通电子护照首办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申请人需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现场签名、采集指纹,并回答有关询问。
原护照过期的,按照护照首次申领办理,须将原护照号码加注在新护照上。
二、提交材料:
1、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完整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
2、河北省常住户口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页、户口薄首页(盖有河北省公安厅印章)原件;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
4、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须用A4纸书写。
2、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现场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而无法采集的除外),因手指伤病无法采集指纹的,应提交二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的指纹信息将植入护照芯片中)
3、申请人在受理现场,在民警指导下在《中国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上亲笔签名;不在受理民警当面签名无效,须重新填写签名。学龄前儿童、文盲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不签名。(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将扫描至护照资料页)
4、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5、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三、工作时限
1、10个工作日取证。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取证地点
在市内(市公安局、裕华、新华、桥东)受理点办理的,到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取证。
在县(市)受理的,到本县(市)出入境受理点取证。
五、收费标准:200元/本,原护照过期重新办理的220/本。
六、咨询电话: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本服务指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办理因私护照补发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申请人需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现场签名、采集指纹,并回答有关询问。
二、办理条件:
因私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三、提交材料:
1、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完整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
2、河北省常住户口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页、户口薄首页(盖有河北省公安厅印章)原件;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
4、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
四、注意事项
1、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须用A4纸书写。
2、护照系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申请补发受理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先行核实原发照情况。
3、申请人最多可申请3个曾持护照号码加注。
4、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5、补发护照只能在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申请。
三、工作时限
1、10个工作日取证。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取证地点
在市内(市公安局、裕华、新华、桥东)受理点办理的,到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取证。
在县(市)受理的,到本县(市)出入境受理点取证。
六、收费标准:
2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护照加注20元/个。
七、咨询电话:
0311-868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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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因私护照换发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申请人需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现场签名、采集指纹,并回答有关询问。
二、申请条件: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提交材料:
1、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完整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
2、河北省常住户口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页、户口薄首页(盖有河北省公安厅印章)原件;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户口薄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的原件;
4、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
5、交验原普通护照并提交复印件。
6、与换发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须用A4纸书写。
2、护照换发申请受理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护照剪角作废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最多可申请3个曾持护照号码加注。
4、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三、工作时限
1、10个工作日取证。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取证地点
在市内(市公安局、裕华、新华、桥东)受理点办理的,到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取证。
在县(市)受理的,到本县(市)出入境受理点取证。
五、收费标准:220元/本,护照加注20元/个。
六、咨询电话:868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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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旅游再次签注受理须知
一、 适用范围:
1、具有河北省常住户口;
2、持河北省签发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3、再次申请港澳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签注。
二、办证时限:
3个工作日取证。
三、办理流程:
1、石家庄市常住居民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按照提示到自助受理机受理申请、在自助受理机出票口领取受理回执;省内异地申办再次签注的,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贴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由窗口民警人工受理,非石家庄户籍居民只能办理团队旅游签注。
2、持受理回执到收费窗口缴费;
3、按照受理回执单的预约取证时间,凭受理回执到发证窗口取证。
四、特别提示:
1、《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至少为三个半月并且有足够的空白签注页;
2、若证件有效期不足、通行证签注页即将用完,自助受理机提示无法办理的,申请人须按要求前往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3、已持有有效签注,再次申请同一前往地旅游签注的,原有效签注将予以注销;
4、属于登记备案的特定岗位人员和现役军人,必须提交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意见的,不能通过自助受理机受理,申请人须按要求前往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5、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上所载项目如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变动的,不能通过自助受理机受理,申请人须按要求前往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换发。
五、自助受理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5办理港澳定居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石家庄市辖区范围的公民,可按照定居条件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二.办理条件:
①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携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同行;
②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③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④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提交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港澳关系人需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①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②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③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④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是指:
A.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B.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C.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D.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E.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A、夫妻团聚: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B、照顾父母: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须提交其兄弟姐妹同意其前往港澳照顾其父母的意见;
C、投靠子女: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D、投靠父母: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E、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F.特殊事由: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⑥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工作时限:
申请赴港澳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申请人需排队打分,符合全部申请条件的,经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之后将数据上传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我支队将另发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取证。
注①申请人需先向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再行发给正式的申请表格,受理日期从申请人递交正式申请表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②由于部分赴港澳定居申请人情况较为复杂,其所需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可能超出上述范围,恕无法逐项列举,以受理时民警告知的要求为准;
③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六.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本服务指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6办理赴港澳学习、就业逗留签注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二.办理条件: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审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原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提交前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
(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5)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
①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
②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③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④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①首次申请需要本人亲自办理。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四.工作时限:
1、申请新证:10个工作日受理、审批完毕、制证完毕;
2、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受理、审批、制证完毕;
3、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短期(1年以下含1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3、长期(1年至2年,含2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
4、长期(2年至3年,不含3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按照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的多次有效“D”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期限按“进入许可”的要求执行。
七.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7、办理赴港澳旅游签注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二.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填写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原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1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三.工作时限:
1、新证申请:10个工作日取证;
签注申请:符合自助受理条件的,3个工作日取证;
2、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个人旅游签注:20元/项,二次有效个人旅游签注:40元/项;
3、一次有效团队旅游签注:20元/项,二次有效团队旅游签注:40元/项。
五.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个人旅游为“G”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3个月二次进入有效、1年一次进入有效、1年两次进入有效共4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团队旅游为“L”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3个月二次进入有效、1年一次进入有效、1年两次进入有效共4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六.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8办理赴港澳其他签注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以及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
二.办理条件: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3.定居国外(在内地无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因私申请往来港澳地区。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的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以及在我市的居住证明原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提交往来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②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③定居国外中国公民提交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①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四.工作时限:
1、新证申请、签注申请:10个工作日取证;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其他签注:20元/项
二次有效其他签注:40元/项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Q”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3个月二次进入有效、1年一次进入有效、1年两次进入有效共4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咨询电话: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9、办理赴港澳探亲签注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二.办理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原件;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一项):
①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④区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⑤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7、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四.工作时限:
1、新证申请:10个工作日取证;
签注申请:10个工作日取证;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同胞兄弟姐妹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七.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规、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10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须知
一.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所在地属于石家庄市辖区的内地居民,可根据工作单位赴香港或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二.办理条件: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石家庄表机构的工作人员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4、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不小于3个月的石家庄市居住证原件;
3、已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交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申请人的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提交符合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法定代表人的)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法人本人无需提交);
7、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非我省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申办证件或签注,需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
②非我市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申办证件或签注,每次均须面见申请人;
③申请人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四.工作时限:
1、除另有规定外:
新证申请:10个工作日取证;
赴香港商务签注申请:10个工作日取证;
2、赴澳门多次商务新证、签注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核,上报省厅审批。
3、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商务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商务签注:100元/项。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按照登记备案的规定申请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S”签注(商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申请3个月一次“S”签注(商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七.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工作中发现登记备案的单位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商务签注的;单位人员在香港或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的,一律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对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2年内不予受理;
3.登记备案单位及人员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对其单位人员已办理的商务往来港澳证件进行吊销或者宣布作废,3年内不予受理商务签注申请,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5、在港澳违法违规、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6、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7、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11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的公民,工作单位在我市、申请应邀前往台湾的非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二.办理条件:
1、因私赴台: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因私赴台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应邀赴台: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应邀赴台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也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定居国外(在内地无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暂住证明原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申请前往台湾的,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5、应邀前往台湾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须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
6、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赴台湾团队旅游,应先向经批准的赴台湾团队旅游组团报名,交验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
8、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9、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①、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②、证件内页用完; ③、证件损毁。
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10、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时限:
新证申请10个工作日取证。
签注申请10个工作日取证。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 加注:20元/项
2、一次有效签注:20元/项
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100元/项
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项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符合定居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D”签注;
(对申请前往台湾定居的,受理机关应同时签发注销户口三联单。申请人需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
2、符合居留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湾“J”签注;
3、符合探亲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T”签注;
4、符合个人旅游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G”签注;
5、符合团队旅游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3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L”签注;
6、符合其他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Q”签注;
7、符合应邀赴台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Y”签注;对前往台湾讲学、工作、常驻采访等,需要多次前往台湾的人员,可根据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核准的期限和出入境次数,签发相应期限的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8、符合持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申请人,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F”签注;对因技术培训、进修等,需要多次前往台湾的人员,可参照国务院台办“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的批复”核准的在台停留期限和出入境次数,签发相应期限的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9、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申请人,签发1年有效多次前往台湾“C”签注。
七.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本服务指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12办理赴台湾旅游及签注须知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河北省范围的公民,需赴台湾团队旅游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常住户口在石家庄的,还可以申请台湾个人旅游签注。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人需先明确赴台旅游方式,并申请相应的团队或个人旅游签注;
2、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居民,申请赴台湾旅游再次签注的,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3、赴台湾团队旅游,应先向具有经营赴台游资质的旅行社报名。
三.提交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团队表,由旅行社提供)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
3、交验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①、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②、证件内页用完; ③、证件损毁。
须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7、持证人遗失证件申请补发的,不需要提供以上材料之外的证明材料。
8、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9、个人旅游不需要任何
四.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取证。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1、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 加注:20元/项
2、一次有效签注:20元/项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符合团队旅游办理条件的申请人,签发3个月有效一次前往台湾“L”签注;
七.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本服务指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13急事急办须知
一.申请范围:
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或签注的,可根据相应事由申请加急办理。
二.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1.出国(境)治病、探望危重病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对方的疾病证明材料;
2.出国(境)奔丧,提供有关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3.出国(境)留学开学日期临近,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
4.前往国(地区)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提交前往国(地区)入境许可或者签证;
5.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合理紧急事由。
三.工作时限:
①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制证;
②情况特别紧急的视情况特事特办。
四.收费标准:按照所办证件或签注收取费用,加急不另外收费。
五.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14办理赴港澳商务备案须知
需办理赴港澳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事前向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登记备案单位:
登记备案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石代表处。登记备案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提交材料:
1、填报《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表》;
2、交验以下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①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② 经年检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
③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④备案人员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身份证(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还需提交石家庄市居住证);
3、提交备案单位指定专办员的单位证明原件,交验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登记备案核准:
1、经核准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登记备案单位,发放有效期1年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备案人员凭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相应的赴港澳商务签注,《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在有效期内,不予增加备案人员;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截止前30天内提交相关材料,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在领取《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后,登记备案单位或专办员情况发生变动的,登记备案单位须及时到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变更;
四.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0311-8686251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2.登记备案单位派遣函法人签字不属实的,一律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对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的,1-3年内不予受理;
3.登记备案单位及人员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对其单位人员已办理的商务往来港澳证件进行吊销或者宣布作废,3年内不予受理商务签注申请,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服务指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公安局
申请赴港澳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管 理 办 法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受所在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申请三个月多次或者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商务受理、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备案范围及条件: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单位出具因商务活动确需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澳门的证明信。
2、单位出具单位人员中无在香港或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的证明信。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备案人员缴纳社保费单(原件及复印件);
7、本年度内单位需办理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员名单;
8、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签名、印章、公章等公章徽记信息。
10、专管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便民措施:
经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查批准同意,已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单位,由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商务三个月多次签注、一年多次签注时,只需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和派遣函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备案人员若需委托代办签注的,则还需由申请人出具委托代办函,被委托人交验身份证,提交复印件,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四、处罚:
根据《规范》规定,工作中发现登记备案的单位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商务签注的;单位人员在香港或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的,一律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对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2年内不予受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咨询电话: 868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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