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个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修订通过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也使我省成为新红十字会法出台后,在全国第一个对实施办法修订的省份。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可以说,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推动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对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重要作用,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 2018年2月,修订《实施办法》正式列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作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由省人大自主立法。修订过程经历了启动准备、调研起草和协调论证三个阶段,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着眼长远发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关键问题、复杂问题反复沟通和协商,赴北京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具体意见。实施办法修订案一共2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组织体系、治理结构、保障条件、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 修订实施办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事业发展提出的明确要求,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我省实际,在宣传引导、监督管理、奖励措施等各个方面突出体现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弘扬正能量,引领新风尚。二是突出河北特色和工作亮点。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将国务院和河北省关于加快红十字事业发展文件规定和我省红十字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是坚持务实管用可操作。将上位法中能够细化或者需要细化的条款和针对河北实际需要明确的内容作为修改重点。四是体现了支持与规范并重。加大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保障性条款占到三分之一强,同时加大了监督和管理,为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新时代河北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主要是针对河北红十字事业发展实际,着眼近年来人道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于规范和保障,主要凸显出六大亮点。 亮点一: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 依据红十字会法,我省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形成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的新的治理结构,即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对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改革,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实践,也是这次实施办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增设监事会,并不是说红十字会过去没有监督,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红十字会的监督来自多个方面,有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还有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设立监事会属于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通过建立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衔接机制,必将进一步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综合监督的水平。 亮点二:体现了红十字会改革方向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明确要求群团组织增“三性”(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去“四化”(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这次修订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支持和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等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开展活动进行指导。”加强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改革精神,也是红十字会今后改革的方向和着力抓好的工作。 亮点三: 对部分法定职责细化、具体化 上位法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需要履行九项职责,我们通常概括为“三救”(救助、救护、救援)“三献”(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和人道法传播。为了体现实施办法的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把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的做法进行了细化。比如说在参与、推动“三献”工作方面,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招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困难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动员征集、血样检测、信息录入、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相关工作”。还有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等, 就是从法律的层面,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职责更加具体明确下来。 亮点四:强化了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 强化公信力建设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 围绕捐赠、监管和信息公开均制定了相应条款,比如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经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后,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另一方面, 明确了法律责任,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这些条款,目的都是为了增强红十字会的公信力。近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把公信力建设作为生命线,把信息公开做为加强公信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对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每年聘请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印发《河北省红十字会年度募捐筹资和人道救助情况报告》(白皮书)、将募捐救助情况在中国河北、省红十字会官网公布等途径广为发布并送往档案馆、图书馆备查,组织捐赠人召开座谈会,请捐赠人视察救助项目,通过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亮点五:保障红十字事业发展更加有力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予以支持”;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应急救护、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工服务、扶贫济困、防灾救灾和志愿服务等人道救助服务”;第七条规定“红十字会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人体捐献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绿色通道”;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等等,充分体现了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和坚强保障。 亮点六:树立了激励回馈机制的鲜明导向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第二十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省人道主义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这些条款,更加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有利于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和加入到人道主义事业中来,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宣传贯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一是通过座谈、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全社会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全省红十字会系统要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创新发展。二是结合省红十字会今年换届工作,抓好实施办法落实,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动红十字会改革不断深入。三是要求各级红十字会主动作为,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细化落实措施,制定落实实施办法的相关文件,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