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法治观察:习大大的“公平正义观”
编者案 “天下为公”“平等仁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3月8日,习近平到广西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两句话语,几字区别,体现了怎样的“公平正义观”?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称,习近平总书记首提“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公平正义理念的新延展,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更符合推进“四个全面”的新形势,也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
在笔者看来,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逐渐走向纵深。
从对象来看,“每一个司法案件”,针对的是司法者,约束的是审判和法律监督行为;“日常生产生活”,针对的是执法者,特别是党政机关和每一位领导干部,约束的是执法行为。
从内容来看,前者是“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后者是“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从法理来看,审判权的最大特点是被动性。在诉讼法上表述为“不告不理”,按此,诉讼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终结应决定于“人民群众的诉求”,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认定,法院必须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内进行裁断。执法权相比审判权而言,更具主动性。
因此,如果说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来自于“被动”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那么,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公平正义,则来自于“主动”地“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从“被动”到“主动”,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对权力的进一步约束,和对权利的进一步尊重和保护,无疑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学家李林说,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是充分尊重、保障和实现每一个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大力度地惩治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公正的执法、不公正的审判发生。
从学理来看,光明日报刊文:公平正义,从政治学意义上看,是指一切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当今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保障每一个公民权利平等;从伦理学意义上看,是指所有人在人格上都应得到尊重,当今中国就是要以严明公正的法治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从经济学意义上看,是指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资源,竞争规则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同等有效,当今中国就是要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可见,从“司法审判”到“日常生产生活”,从“每一个案件”到“每一件事”、“每一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推进“四个全面”的题中之义,更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我们欣喜地看到,立法法大修、司法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反腐败立法呼之欲出……;我们欣喜地听到,习总书记讲“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李克强总理说“大道至简,有权不能任性”……“法治”在这个春天形成了强烈共鸣和牢固共识。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期待在这样的共鸣和共识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像习总书记要求的那样,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将公平正义更全面地贯穿于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更全面地贯穿于生产生活的各项改革中,依法实现四中全会所要求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作者 张学玮)
编辑: 石家庄新闻网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