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专利产品必须标明专利号及种类——江苏无锡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评析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北大街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无锡×××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一款专利产品,但产品图片中没有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涉嫌违法。
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中联×××专卖店,销售的中联小吊扇广告图片中标有“专利驱蚊设计”字样。中联小吊扇专利号为2017210171265,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结构的小吊扇”,但当事人在宣传时没有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
查办过程
在调查中,当事人表示该产品确有专利,只是没有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办案机构责令其改正即可,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认为,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最基本的两个特征是独占与公开。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技术发明人作为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方便社会公众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技术的信息。当事人宣传的产品专利虽然属实,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不仅违反《广告法》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其是否获得专利产品的知情权,从而可能影响选择权。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接受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定性分析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网店销售产品宣传内容把关不严,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宣传影响面不大,办案机构经过综合考虑,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北大街分局 邓瑞强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