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审计机关深化审计审理的思考
【摘要】: 自国家审计准则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建立审计审理制度,开展审理工作,促进了审计项目质量的提高。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受人力、物力等条件限制,审理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笔者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审理人员,结合审理实践,在分析现阶段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审计审理、提高审计质量的课题作几点思考,以期对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审计机关 深化审理 审计质量 思考
审计项目审理,指审计部门为了保证审计质量,由内部独立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深化审计审理工作,对完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计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审计审理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审计质量是审计机关的立身之本,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计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家审计的权威和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提升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是开展审计审理工作的根本目标,而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则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整个审计项目质量保障的重要关口。全面推进审计审理工作对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严格依法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计审理是审计机关内部控制的重要机制
《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程序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审计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应覆盖审计的全过程,即审前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后续审计阶段等。而标准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则是由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因此,审计审理是审计机关内部加强对审计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机制,对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审计审理是促进审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国家审计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自身存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最终目标是实现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质量控制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满足了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理、执行四权分离的执法要求,审计审理工作的开展有力推动了审计质量控制工作由形式性审核向实质性审核的转变;推动了由对审计结果的审核向审计全过程监督的转变,通过加强审计业务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是促进审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基层审计机关审计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审理工作认识不够
由于审计审理工作在基层审计机关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审计人员对审理工作认识缺位、忽视了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多数分管领导和审计人员重项目进度轻审理,认为审计项目在经过科室复核、审计组长审核、分管领导把关等环节后,再将资料提交审理机构审理完全是多余的,浪费时间,影响项目进度,不能按要求提交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使审理人员“无资料可审“或”事后补充审理“;另一方面,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从一定程度上处于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部分审计人员思想上不转变,认为审理部门出具的审理意见是在“找茬”“挑刺”,对审理部门 产生“介入过多”“手伸太长”等想法,审理人员往往因为抹不开面子,不愿得罪人,“退一步海阔天空”,从而丧失审理工作的原则和立场,对项目中违反规范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使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业务部门和审理部门认识上的偏差,增加了审理工作开展难度。 (二)审理人员配置不足
审计项目审理对审理人员的专业资质、实践经验、政策水平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但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普遍不足,区县级审计机关一般仅有十几名工作人员,其中从事审计管理、后勤工作的人员占50%以上甚至更多,年均审计项目却在50个以上,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现有审计力量尚且无法满足一线审计工作的需要,抽出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充实审理机构就更加难以实现,规范的审理工作也无从谈起。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还停留在程序表面,审理人员由指定的办公室人员兼任,审理工作只局限于在制好的表格上签字,存档应付检查,难以提出准确合理的意见,不能真正发挥审理职责。有的审计机关甚至直接省略审理这一环节,审理工作呈“三无”现象(无审理人员、无审理机构、无审理项目)。 (三)审理同步参与不深
《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通过参加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审理人员能够动态掌握审计项目实施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为下一步审查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提供帮助、节省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审计机关受人力、物力等条件限制,往往未将审理工作关口前移,未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参与项目全过程”, 只是进行案头审理,审理方式侧重程序性,局限于书面审理,审理内容仅是审计程序审查、审计文书签发等一些基本事项,不利于审计业务质量和审理工作风险的控制。 三、基层审计机关深化审计审理提升审计质量的措施
受人力、物力等条件限制,基层审计机关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审理工作的要求,还面临以上诸多难题,还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笔者认为, 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审计审理,提升审计质量,要做到“四个到位”: (一)审理工作认识到位
审计审理工作是对审计情况的再分析,是对查出问题 的再认识,是对审计全过程的再审计,是整个审计项目质量的再把关,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审计项目的整体质量。做好审理工作,需要审计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需要全体审计干部的充分理解,需要业务部门与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审理人员应提高对审理工作的再认识,在深刻领会相关制度、要求的基础上,找准定位,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做好此项工作。要勇于承担责任,正确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工作中,要敢于“挑刺”、敢于“较真”,大胆进行审理,审理提出的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做到有理有据,着力树立审理工作的威信。 (二)审理队伍建设到位
一是强化审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根据新形势下审计审理工作的要求,配好配强审理人员,适当增加审理力量,科学整合审理资源,使其在年龄层次、知识结构、综合素质等方面达到最佳组合,保证审计审理工作的有序健康开展;二是不断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大对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审理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既要具备丰富的审计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又要具备较强的审计信息化水平;既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又要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提出超前性、预警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审计成果的利用水平。 (三)审计过程跟踪到位
审理机构要将审理工作关口前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增加必要的审理程序,增加在审计现场的审理时间,增强对审计过程的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水平。要提前熟悉审计实施方案,了解审计项目实施的目标、、内容、重点和方法,有针对性的了解审计项目实施要求,积极介入审计现场,加强与审计组的交流和沟通,必要情况下,可以组织审理人员参加审计组方案讨论会、审计进点会、审计组讨论会、交换意见会等,对审计现场产生的审计业务资料及时进行审理,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避免现场审计结束后重新取证、补充调查等情况的发生。 (四)审理成果运用到位
审理工作不应只停留在“纠错”方面,还应深度分析审理情况,扩大审理成果的运用。一方面,审理机构应定期汇总审理工作情况,把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分析,深挖原因,并在审计业务会上予以通报,促进审计人员互相监督、互相学习,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将审理情况和审计项目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审计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审理人员在实施审理过程中应对每个审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打分,将考核结果纳入个人及业务部门考核中,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明确责任,注重实效。通过扩大审理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审理工作的参谋决策水平,力促审计质量不断提高。(刘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