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工头揣着18人的7万多元工资款玩失踪

27.01.2016  11:17

  揣着18名工人的7万多元工资款玩失踪,对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通知也是置若罔闻,最终拖欠工人工资的工头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25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赵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1月25日,在桥西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被告人赵某被法警带入法庭后,这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开始公开审理。

  来自桥西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指控称,在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承建了南二环附近一处工地钢筋铺设工程。赵某雇佣了王某等18名农民工从事这项工程的施工。但工程完工后,赵某领到了工程款,却迟迟未给王某等18名工人支付共计73800元的工资款。

  王某等人多次催促要求支付工资,赵某却携带工资款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王某等人将此事反映给了劳动监察部门。面对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书,赵某依然置若罔闻,拒不支付。

  2015年9月22日,赵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拖欠劳动者工资并携工资款逃匿,数额较大,且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赵某低头承认了拖欠18名工人工资的事实。此案当庭未对其进行宣判。

  主办法官于丽霞说,如有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有单位犯罪,可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于丽霞说,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且在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