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渤海新区中冶京诚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生产基地项目“3·23”较大高处坠落瞒报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通知(冀安委督〔2016〕5号)

13.04.2016  22:07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渤海新区中冶京诚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生产基地项目“3·23”较大高处坠落瞒报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通知
冀安委督〔2016〕5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12时30分,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生产基地项目吊装钢梁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按规定上报,经举报核查,属实。根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冀安委〔2010〕1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该起瞒报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请你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要查清事故原因和发生经过,特别要查清事故瞒报过程,认真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挥事故查处的惩戒和教育作用。
  二、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淡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你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该起事故发生的行业领域特点,针对当前建筑施工开工率高、外委施工队伍增多等现象,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点盲区,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事故调查工作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调查进度,确保按时结案。请在60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省安委办审核。
  联系人:韩建辉  0311-87803277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