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龙泉关镇“4·07”森林火灾案成功告破

26.04.2016  12:27
  2016年4月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阜平县龙泉关镇印钞石村老道沟发生森林火灾,在前指的科学指挥、得力组织、重拳出击下,经过市县专业扑火队伍及县乡干部群众的积极扑救,明火于8日凌晨4时被扑灭。为尽快侦破案件,县公安局刑警队及县森林公安局组成专案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经详细调查,在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抓捕归案。   森林火灾发生地位于阜平县龙泉关镇印钞石村老道沟,起火点为老道沟沟掌处一土坯房与沟口之间50米左右的平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汉族,44岁,阜平县龙泉关镇龙泉关村人。2016年4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孙某某与其岳父粱某某驾驶三轮车到龙泉关镇印钞石村老道沟采挖杜鹃花(莞金花)和零星的小松树。2人到达老道沟后将车停在沟掌的土坯房与沟口之间50米左右的平台处,进入沟掌作业,作业结束后,2人返回停车处休息。此时2人均吸烟。梁某某吸烟后把烟头踩死。孙某某吸烟后,随手将烟头扔在草丛中,2人驾车返回。返回途中,遇到迎面赶来救火的乡镇扑火队员。当得知在停车地点发生山火时,孙某某内心惶恐,开车迅速回家。粱某某会同乡镇扑火队员进入沟里救火。专案组赶赴火灾现场后,控制了粱某某,并根据粱某某的供述迅速传唤了孙某某。经进一步讯问、侦查,孙某某供述了扔掉烟头引发山火的详细过程。   《保定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通告》规定“在封山期限、封山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孙某某在防火戒严期内林区野外吸烟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防火戒严期内林区野外吸烟,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保定市森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