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矿区一夫妻签约不当 17万元购房款讨要无门

04.10.2015  10:54

  近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方交了钱,却因为当初没有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相关证据不足,输了官司。

  井陉矿区居民原告赵某与周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5月28日与被告吴某签订购房定单,购买在当地正在开发中的某商铺,被告承诺2014年7月份完工交付使用,但商铺至今未完工。原告当日交定金1万元整,而且从交定金之日起,原告陆续缴纳房款17万元整。

  2015年4月,原告得知其购买的被告房产无任何证件,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买卖订单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7万元整。

  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定单系原告与矿区某公司所签,并非与被告所签。被告既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非中介独立自然人。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滥用诉权,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原告为证实自己与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交购房定单1份及收款收据5份,但购房定单和收款收据上却没有被告的签字。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当事人举证不能导致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本案中,赵某、周某称与吴某签订买房订单,但其提交的购房订单中并无吴某签名,其提交的收款收据亦未证明吴某以个人名义收取房款,因此,认定赵某、周某诉称其与吴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证据不足,对赵某、周某要求确认与吴某签订的购房订单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无法确定原、被告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故赵某与周某要求吴某返还房款的要求依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务必了解清楚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情况及开发楼盘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签订合同时,务必再次确认合同的交易对方并详细询问合同的细节,谨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开发商骗取钱财。

  (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