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鑫黄骅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的批复

02.03.2016  11:48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协鑫黄骅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的请示》(沧发改能源〔2015〕5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和天然气利用,同意建设协鑫黄骅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协鑫(黄骅)燃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工程建设2套7.5万千瓦“一拖一”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及其它配套设施。

        三、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黄骅市黄骅镇工业园区内。

        工程生产用水拟采用黄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全年需水量约为111.6万立方米,备用水源及生活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

        工程年需天然气量约1.94亿立方米,燃用港沧线天然气,由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供应,从黄骅南站高压管网接气,管线接至工业园区能源站处。

        工程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7.9732亿元,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由协鑫(黄骅)燃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其余80%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无烟尘和灰渣排放,安装烟气脱硝装置。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环保要求。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七、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供电、供热能耗等各项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协鑫黄骅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冀国土资函〔2015〕112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协鑫(黄骅)燃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协鑫黄骅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冀能评审〔2015〕1534号)、《省水利厅关于协鑫(黄骅)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冀水资〔2015〕130号)、《省水利厅关于协鑫黄骅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冀水保〔2015〕30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书》(冀职项目审字〔2015〕0758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