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清网”行动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清网”行动的紧急通知
冀林发〔2016〕26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区多次发生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引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国家林业局专门召开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清网行动”,并将组成6个督查组分赴全国重点地区督导检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为进一步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压违法犯罪势头,切实为鸟类等野生动物创造更加稳定安全的栖息繁衍和迁徙环境,长期、有效地维护生态安全,省林业厅决定自10月18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清网”行动。现将《河北省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清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务求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
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清网”行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林业厅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
违法犯罪专项“清网”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林业局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压违法犯罪势头,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省林业厅决定自10月18日起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清网”行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行动目标
按照“主动出击、追根溯源,打防并举、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依法治理整顿一批破坏严重、管理混乱的重点区域和场所,切实加大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着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打击肆意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护管理工作,努力为鸟类等野生动物创造更加稳定安全的栖息繁衍和迁徙环境,长期、有效地维护野生动物种群安全。
二、打击重点
(一)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和繁衍地、候鸟迁飞停歇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路线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城乡集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饮饭店等重点场所非法出售、购买、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利用互联网、宠物店、“黑市”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利用汽车、飞机、火车、邮寄快递等流通渠道,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五)非法制作和销售鸟网、猎套等捕猎野生动物的工具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领导
省林业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工作。
组 长:周金中 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刘凤庭 省林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王 忠 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钱进源 省森林公安局局长
成 员:管耀义 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
处处长
刘 洵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
崔国君 省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陈 永 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赵秀平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
张 海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站长
范明祥 省林业宣传中心主任
杜红梅 省林业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野保处,管耀义同志兼任主任。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省厅成立3个专项“清网”行动督导组,分赴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明察暗访,指导监督各地进一步加大依法打击力度。
四、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坚定保护决心。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当前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出发,充分认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重要意义,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到警钟长鸣,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切实增强保护意识,以更大的决心,更有效的措施,更坚决的行动,严厉打击全省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大震慑声势,将违法犯罪势头彻底打下去。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二)深入排查,搜集线索,锁定打击区域和目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辖区内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形势和规律,因地制宜地开展案件线索的排查和搜集工作。资源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部位和场所,排查梳理一批重要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主动开展网络巡查,特别是加强对“店内(网上)合法展示,店外(网下)非法交易”的商场(电子交易平台)的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要多渠道、多途径挖掘、搜集、整理犯罪线索,一追到底,严肃查处;对跨省、跨地区线索、重大案情线索集中研判并及时上报省厅专项“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重拳出击,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的监测巡护,强化对上述保护区域周边企业、组织、社区和群众的宣传教育。二是加大对来往交通要道的野生动物运输活动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发现违法猎捕和运输野生动物以及出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予以严厉查处,绝不姑息。三是加强对非法繁育和经营利用、滥食野生动物单位的执法和监督,彻底清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黑市。对各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没有设立森林公安机构的,依法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各级森林公安要把大要案件侦办作为专项行动主攻方向,对办案阻力大、查处难度大的案件,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公、检、法机关的大力支持。
(四)联合执法,群防群治,形成强大合力。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牵头、协调、沟通和服务作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交通、铁路、网信等部门沟通联络,建立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追根溯源,阻断非法交易链;在边界地区,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的保护协作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联合开展宣传教育和执法行动,有效预防和切实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正确对待媒体和公众舆论对保护和执法工作的关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批评,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树立良好的保护和执法形象;满腔热忱欢迎保护志愿者、民间团体加入到保护队伍中来,壮大保护力量,扩大保护视野;要充分发动群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站点,建立有奖举报和区域信息通报制度,形成保护机构、执法机关与社会团体和公众协同作战、整体联动的良好局面。
(五)广泛宣传,增强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与影响力,强化对专项行动的跟踪报道,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全力营造强大的严打攻势;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斗争;积极回应媒体、舆论的关切,针对有关热点问题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加强分析预判,把握舆情引导主动权,积极正面报道,防止负面炒作。
各地要及时掌握行动进展情况,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和厅直属有关单位每周一填写专项行动成果统计表;12月5日前,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省厅专项“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清网”行动期间,重特大案件、督办案件办理情况,重大紧急舆情事件等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省林业厅已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311-88607611,各地林业部门也要立即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于10月19日上报专项“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王军锋,联系电话:0311-66031386(兼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专项“清网”行动成果统计表
附件 专项“清网”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时间: 月 日
出动人员车辆情况 | 检查、巡查情况 | ||||||||||||||||||
出动人员巡护、执法 (人次) | 出动车辆巡护、执法 (车次) | 检查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场所 (处) | 检查野生动物 加工经营场所 (处) | 巡查鸟类迁徙通道及野生动物栖息地 (处) | |||||||||||||||
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 |||||||||||||||||||
立案(起) | 破案(起) | 破重大案件(起) | 抓获犯罪嫌疑人(人) | 逮捕(人) | 起诉(起) | ||||||||||||||
查处行政案件情况 | 发动群众情况 | ||||||||||||||||||
查处案件(起) | 行政处罚(人) | 罚款合计(元) | 结群众举报线索(条) | 根据举报破案 (起) | |||||||||||||||
收缴财物情况 | 涉案价值 (元) | ||||||||||||||||||
鸟类等野生动物(头只) | 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 | 猎具(件) | 违法所得 (元) | ||||||||||||||||
合计 | 国家一级 | 国家 二级 | 省级及三有 | 数量 (件) | 重量 (千克) | 合计 | 其中捕鸟网 | ||||||||||||